章下序
第四章 贷款
章下序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中央银行牡丹江支店是牡丹江金融统治中枢。1938年,放款529 万元(伪满币),1939年,放款1317万元(伪满币)。其他金融机构历年也有数额不等的贷款。这些贷款表面称“扶持地方经济之发展”,实质则为高利盘剥。到1945年8 月解放前夕,贷款业务终止。
解放后,为恢复生产,保障人民生活,市政府通过银行对工商业和贫苦农民发放各种无息和低息贷款。不仅促进了工商业的迅速发展,而且解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燃眉之急。
新中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对工业、农业、商业逐年发放贷款。1953年,全部贷款余额5158.6万元。比1949年增长81倍。1954年后,强化贷款的调节作用,促进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壮大了社会主义经济。1958年后,连续三年信贷失控。调整国民经济时期,控制信贷规模,使信贷工作步入正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信贷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农村信贷工作也受到冲击,机构、人员动荡,贷款管理偏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贷款额度增大,种类增多。除工业、农业、商业贷款外。还增加了外汇、基建和信托贷款。1985年,各类贷款余额为157423.3万元,比1978 年增长2.6倍。外汇贷款余额1613万美元,比1981年增长8.8 倍。对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和振兴外贸事业,发挥了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