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节 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节 基本建设贷款
1949—1953年,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财政拨款制。1954年开始办理临时周转贷款和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两种基建短期贷款。当年发放32.5万元,翌年,余额为78.573元。1956年后,短期贷款发放额减少。1957年减至36万元,1962年又减至29.3万元。“文化大革命”初期,基建短期贷款每年发放额在10—30万元之间。1973年后,增加出口工业品贷款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两种基建短期贷款。之后,余额逐年增加。1974年增至95.9万元。1978年增至345.2 万元,比1954年增长9.6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1979年,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0年,更新改造措施费也改为贷款。按照以轻纺工业为主体,机械、化工、建材和电子等行业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择优投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先后对420 个项目投放贷款13595.8万元。其中396个项目投产见效,年增产值55999万元,利润4311万元,税金 6194万元。
1979—1985年,投放基本建设贷款(含设备贷款)总额 43953万元,回收 11902.2万元,占27%。1985年末,基本建设贷款余额41489.3万元,比1980年增长4.25倍,其中基本建设和设备贷款32050.8万元,占77.3%;更新改造措施贷款5438.7 万元,占13.1%;基建短期贷款3999.3万元,占9.6%。在基本建设和设备贷款中,中央预算拨款改贷款10758.4万元,占34%;中央级设备储备贷款879.1 万元,占2.7%;中央部门委托贷款45.6万元,占0.1%;市建设银行存款转贷款12545.1万元,占39%;地方机动财力贷款264.5万元,占0.8%;地方预算拨款改贷款2268.6万元,占7%;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 420万元,占1.3%;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190万元,占0.6%;省财政委托贷款2993.9万元,占9.3%;省其他部门委托贷款505.6 万元,占1.6%;土地开发和建设商品房贷款1180万元,占3.6%。
1954—1981年,基建贷款利率按不同行业和用途实行不同利率。建材、邮电等4 项贷款年息2.4%;机械、轻纺等4项贷款年息3.6%;电力等3项贷款年息3%;清理停缓建项目拖欠设备贷款年息1.8%;生产专项贷款等9项月息4.4‰;节约能源等4项贷款月息2.1‰;农村集镇简易电影院贷款月息1.2‰。1982年,按贷款种类和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自筹技术改造措施贷款:1年以内的月息4.2‰;1 年以上至3年的月息4.8‰;3年以上至5年的月息5.4‰。地方筹集技措贷款:1年以内的月息3.6‰;1年以上至3年的月息4.2‰;3年以上至5年的月息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