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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业务

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业务



                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业务
  1946年1月,牡丹江实业银行开始代理本市财政金库业务。1948年7月,牡丹江省并入松江省后,原省金库改为牡丹江支金库,代收牡丹江市和新海(今海林)、宁安、穆棱和东宁4 县的金库款。
  1951年4 月,牡丹江市人民银行开始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和地方财政金库业务,相应设立中央金库款和地方金库款两个核算科目。“一五”时期,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分类留成),相应改变会计科目,库款收纳、支拨、报解、对帐、签证等项制度逐步健全。1955年,对工商税和房地产税等实行汇总缴款方式。60年代初,财政体制改“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70年代,曾多次改革财政体制。随着财政体制的变更,银行相应地修改会计科目和完善各项表报。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相应地建立财政存款帐、预算收入明细帐、登记簿、库存日报表、分成收入报表、收入统计表、中央预算收入电旬报、电月报和年报等。依据市财政局的收付凭证,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财政库存的支拨,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省分库报送金库报表,按规定时间报解库款。
  1985年1月1日,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银行及时调整国库帐目,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9 月,按新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划分总额分成比例和报解程序,办理国库和地方财政金库业务。1985年末,代理财政金库收纳总金额93633.6 万元,其中中央金库936.3万元,地方金库92697.3万元,分别占1%和99%;支拨金额92750.1万元,其中中央金库936.3万元,地方金库91813.8万元,分别占1%和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