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放
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放
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放
一、折实公债
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行东北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原称民国38年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 )。为保障认购者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认购和偿还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分值按沈阳市高粱米5市斤、白布1市尺、盐5市斤和原煤34 市斤的市价总和计算,定期公布。缴款和还本付息付奖,均按当旬分值折算成东北币收付。公债面额有1分、10分、50分和100分4 种。期限3年,年息2厘。每年偿还1/3,奖彩设10个等级,抽签对号付奖。全市认购任务为100000分,完成111969分,超额12%。1950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发行1950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分值与1949年发行的公债相同。票面额分为1分、5分、10分、50分和100分5种,年息5%。从1951年起,分5年抽签还本付息。全市认购任务为356400分,完成368375分.超额3.4%。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全市认购124 万元。1955—1958年,连续发行4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4年全市认购公债分别为94万元、92万元、109万元和126万元。为方便持券人安排生活和简化抽签手续,1959年,按照国务院决定。将1954—1958年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中签号码一次依次抽出和公布。银行张贴中签号码,除认真执行还本付息办法外,还委托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工商企业等单位集体办理兑付业务。到1968年末,全市认购的公债全部兑付完毕。
三、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1958年5月,国务院决定从1959年起停发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允许地方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1月至1960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连续发行两期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面额均为1元、2元、5元、10元和50元5种,利率为年息2%. 偿还期5年,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全市两年分别认购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3.5万元和196.1万元。
四、国库券
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1月1日发行,6 月30日认购结束。从7月1日开始计息,年息4厘,偿还本金时一次付息,不计复利。自发行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5年各按20%偿还。面额有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和100万元8种。全市由单位认购480万元,超额17.9%。1982—1984年,全国每年对单位和个人各发行20亿元国库券。1982年,牡丹江市认购任务为531.6万元,完成578.1万元,超额8.7%;1983年,认购任务为548.2万元,完成558.2万元,超额1.8%;1984年认购任务为587.4 万元,完成598.6万元,超额1.9%。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原定认购任务926.1万元,后追加到959.8 万元,实际完成974.9万元,超额1.6%。其中个人认购国库券693.3万元,占认购总额的71.1%。
五、牡丹江市住房建设有奖债券
1984年12月和1985年1 月,牡丹江市建设银行代牡丹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发行两敷牡丹江市住房建设有奖债券。面额为100元,期限5年,分7 个奖级,中奖率为11.6%,奖金总额26.69万元。两期共筹集资金322万元,全部用于新荣小区住宅建设。7个奖级分别是:
一等奖1个,奖两室半住房1套(63平方米),折款23940元;
二等奖4个,各奖一室半住房1套,折款18240元;
三等奖20个,各奖18时彩色电视机1台,折款1600元;
四等奖40个,各奖家用电冰箱1台,折款850元;
五等奖60个,各奖双桶洗衣机1台,折款400元;
六等奖200个,各奖人民币200元;
末等奖2000个,各奖人民币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