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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六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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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初期,牡丹江无专门保险机构。1928 年(民国17年),只有日本三井、三菱和住友3家财团通过“牡丹江汇发当”办理火灾和人寿保险业务。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人先后设立5 家保险机构,开办火灾与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对象主要是日本人和朝鲜人中的官僚、富商和高级职员。保险费率高,投保者甚少,保险业务萧条。1941年,官办保险资本金15万元(伪满币),从业人员15人。全年保险契约额79.5万元,保费收入4.5万元。
  从1945年8月至1948年,市内只有一家私营保险代理机构,承办私营工商业火灾保险。1949年,东北银行牡丹江支行代办火灾保险业务,10月,有16户投保,保额14.4亿元(东北币),保费收入2725万元。
  12月,东北保险公司牡丹江代理处(1950年12月改称市支公司)成立后,1950年1 月承办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和私人房产火灾自愿保险,有1500 多户投保,占50%。同年,试办企业财产保险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51年2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牡丹江市支公司在机关、国营企业、城市合作社和牡铁分局等单位试办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和运输工具强制保险。195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停办铁路、粮食、地质、交通、水利、邮电等系统的财产强制保险和运输工具强制保险。全年保费收入比1954年下降14%。1958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牡丹江市支公司恢复,同时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到1985年,先后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国内和涉外14个险种。1980—1985年,保费收入 1873.8万元。赔案 1358件,赔付总额498.4万元,赔付率为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