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会计结算

第一节 会计结算



                 第一节 会计结算
                  一、同城结算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货币管理,东北银行牡丹江支行开始以支票为主办理同城结算。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3 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私合营企业相互结算一律使用转帐支票;支取现金和公对私经济往来使用既能支取现金又可转帐的普通支票;支付铁路运费使用铁路运输定额专用转帐支票。私营企业签发的支票可向付款银行申请“保付”。受货币管理单位和公私合营企业经济往来,经双方签订划拨合同者,使用付款委托书。
  195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8种结算方式。市人民银行试行支票结算、保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计划结算4种同城结算方式。195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8 种结算方式改为9种。9月,市人民银行执行总行规定的5 种同城结算方式,即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和限额支票。
  1965年,将转帐支票改为四联式,收付凭证和收付款通知一次套写,使同城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相结合。同城托收结算适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此种结算方式收付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经银行同意方可办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委托收付款自行停用。
  1978年8月,取消付款委托书和计划结算两种方式.保留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恢复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委托付款两种结算。1982年,将现金支票和现金缴款单改为三联套写式,既简化出纳手续,又可防止涂改和可能发生的记帐差错。1985年,市工商银行同城结算方式有支票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委托付款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全年收付结算171582笔,金额105348万元。
                 二、异地结算
  异地结算以汇兑结算为主,分汇票、信汇和电汇3种。1952年,通汇47485笔,收付汇总额39084万元,付占收的比重为90.6‰。1953年3月,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汇兑、特种帐户和信用证4 种,其中汇兑结算比重最大。1955年,托收承付结算可以办理结算贷款后,托收承付结算量增多,占异地结算的65%。10 月,放宽信汇自带使用范围,汇兑和支票结算可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结算。
  “大跃进”期间。银行结算工作受到冲击。1962年,对结算工作进行整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种规章制度又遭破坏。1973 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市人民银行坚持执行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3种异地结算方式。
  1980年8 月,市人民银行试行异地限额和异地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1984年,恢复汇票结算。1985年,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汇票和限额支票5 种。根据商品流通渠道的新变化,对异地托收承付予以适当限制,避免大量托欠收付货款。之后,汇兑在异地结算中比重逐年上升,当年达50.3%,成为异地结算的主要方式。全年,市工商银行收方10108笔、金额14868万元。其中托收承付2135笔、金额 5222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21.1%和35.1%;委托收款2332笔、金额983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23.1%和6.6%;汇兑5583笔、金额8565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55.2%和57.6%票,1547笔、金额83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0.5%和0.6%;限额支票11笔、金额15万元,各占异地结算的0.1%。付方7822笔、金额13335 万元,其中托收承付2001笔、金额4865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25.6%和36.5%;委托收款1813笔、金额1160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23.1%和8.7%;汇兑3937笔、金额7084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50.3%和53.1%;票汇70笔、金额225万元,分别占异地结算的0.8%和1.7%;限额支票1笔、金额1万元。
                 三、帐户管理
  结算帐户分基本帐户、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3种。1950年1月,东北银行牡丹江支行与牡丹江机械厂、松江造纸厂和东纺第一厂等3 家国营企业签订结算合同,并协助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年末,全市建立结算户14户,其中国营企业11户、地方国营企业2户、合作社1户。1951年初,全市机关、部队、国营企业和少数私营企业陆续在银行建立结算帐户,到1952年末,共建立625户。1956 年,强化预算资金管理,清理各级预算帐户,凭财政部门批准的登记证重新办理开户手续。1958年,国营商业实行“存放帐户合一”的办法,简化了银行帐务处理手续。由于出现套取现金等弊端,1959年初,又改为分别管理。1961年,再次清理机关团体帐户。冻结存款2033万元。对全市4299个帐户,采取“预算内外分明、基金帐户与结算帐户分开、冻结户与非冻结户分立”的分户管理办法。
  1964 年,全面整顿帐户,坚持工商企业必须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属独立核算单位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立帐户。城市街道生产自救性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不予单独开户。年末,有1078个单位在银行开立2393个帐户,比1961年减少44.4%。
  1980年,改革帐户管理,适当放宽开户条件。对集体和个体工商业,凭市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同意后开立帐户。1984年,对工商企业机关团体等划片分区,在就近银行办事处开立帐户。一般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结算帐户;工商企业可分设专用基金帐户,以保证专款专用。1985年,市工商银行开设7226个结算户,比1984年增加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