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一、民族工作
1945年 9月在市委书记金光侠(朝鲜族)倡导下,组建市朝鲜人民民主大同盟。它对团结教育广大朝鲜族群众,对政治宣传、参军参战、支援解放战争、兴办教育发挥积极作用(1946年6月大同盟撤销)。在土地改革中,对全市近40%居住在郊区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参加政权建设、分得土地、房屋和农具。据1949年统计,朝鲜族在土改中分得水、旱田6 870亩,牲畜207头,房屋 1 700间。朝鲜族群众在水稻生产上精耕细作,改良技术,使水稻产量逐年上升。加之,农副业收入不断增加,他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市委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共同繁荣,1953—1956年,先后组织4次民族工作调查,召开1次各民族代表座谈会,既宣传民族政策,又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奖励了民族团结模范。为朝鲜族办起12所小学,1所中学。1959年普及了朝鲜族初中教育。1956年以来,兴办起朝鲜民族用品商店和回民商店。1958年12月举办回族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训练班,有29名党员、26名团员参加学习。1962年 4月市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统战部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民族政策的报告和文件,并组织力量,深入到朝鲜族居民集聚区,进行社会主义宣传教育,使朝鲜族群众的思想趋于稳定。“文化大革命”中,有10名少数民族人士被批斗,还有部分朝鲜族居民被强迫迁往农村,少数民族工作一度中止。1977年民族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同年 6月,市委举办郊区朝鲜族干部学习班,进一步加强民族干部培养,提高他们素质。8 月,对郊区12个朝鲜族生产大队农业生产和少数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就大力发展朝鲜族农业生产,繁荣少数民族经济、文教事业和调整处理好民族关系等问题提出意见。1978 年12月,为被批斗的10名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进行平反,落实政策。1979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年 6月18日(43号)文件精神,将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妥善处理。对过去(1968年)在西安区两个街道进行所谓清理城市人口、清理阶级队伍中,被揪斗的86名朝鲜族群众全部予以平反,对被强迫迁往农村的88户朝鲜族居民全部返城。到1985年,本市已建有12个朝鲜民族村、3 所朝鲜族中学、13所小学。有42名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1985年在12个朝鲜民族村中,工农业总收入为692万元,其中农业收入372.5万元,人均收入为530元,比1981年增长2倍多。
二、宗教工作
1946年 1月,市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宗教情况进行调查。时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东正教。共有教堂、寺庙及宗教活动点24处,信徒 4 381人。在土地改革中,因为开展破除封建迷信活动,一些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政策不了解,有的持怀疑、观望态度,有的神职人员弃教堂、寺庙外逃,使宗教活动受到影响,信徒逐渐减少。 1949年4月调查,全市有基督教堂2处,信徒百余人,伊斯兰教清真寺 1处,信徒2千余人,佛教的法定寺1处,信徒62人,道教的娘娘庙1处,道士1人。1949年9月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公布之后,市委进行了宣传,加之广大信教群众又看到宗教界爱国人士出席全国政协会议,共商国事,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所认识,心里开始托底。
1954年全市对《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条款进行广泛宣传,宗教活动日趋正常。1955年在基督教中,开展反帝爱国运动,成立“三自”( 自治、自养、自传 )爱国运动委员会,引导各教派摆脱帝国主义控制,实行“三自”和独立自主、自办教堂的方针,宗教活动转入正常。伊斯兰教清真寺由教长主持活动。“文化大革命”中,寺庙、教堂被毁被占,有 7名宗教界上层人士被批斗或关押,信教活动转入“地下”。到1981年末,恢复基督教堂和清真寺,退还了被占用的寺庙,被批斗、关押的 7名人士给予彻底平反,被冻结的3 000元宗教经费全部解冻,宗教活动趋于正常和公开.信教群众逐渐增加。1982年12月,市委召开宗教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非法、违法活动。1985年12月,市委统战部与市民委召开宗教界为“四化”服务经验交流会,表彰奖励52个先进典型。到年末,信仰基督、天主、伊斯兰等教群众近5 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