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1957年在整风“反右”和1958年“大跃进”、“拔白旗”以及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曾一度错误地批判和处分一批党员干部。党内正常民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961年12月,市委根据中共中央 5月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关于甄别受批判受处分的干部、党员的工作指示》,开展甄别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市委和各基层党委、总支共成立34个甄别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抽调专职干部87人,建立专门甄别机构。从1962年12月起。对1958—1960年“大跃进”、“拔白旗”、“反右倾”和农村整党整社运动中,受批判和受处分的党员 833人(其中受批判602人,受处分231人),本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一一进行甄别。对原批判、处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 253人,维持原处分结论不变;对原批判、处分部分错的88人,予以部分改正;对原批判、处分全部错的和基本错的 492人,予以全部改正。对原市委常委、市长夏钧的言论不做实事求是分析,在1959年党内“反右倾”运动中,曾将其在执行市委决定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却被视为“反对市委领导”;将其在常委会上交心,谈出对市委某主要领导人不民主却被视为“破坏党的团结”;将其在讨论机关某人定为“右派分子”提出材料不足,却被视为“立场不稳”。进行多次批判,并定为“严重反党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过甄别,全部取消原结论和处分。对批判、处分错了的,都在原批判、处分范围内进行平反,由各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出面检讨、赔礼道歉。通过甄别工作,党内正常民主生活得到恢复,并开始活跃。
1978年 9月市委成立改正右派办公室,对1957年整风“反右派”斗争中,被错划右派进行改正工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基层党组织充分讨论,市委批准,将全市错划为右派的51名党员和错定为“严重右倾”的50名党员,予以全部改正,取消原处分,恢复政治名誉。当年10月,市委成立平反冤假错案办公室,对全市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错定“走资派”、“漏网走资派”、“三反分子”、“特务”、“历史反革命”等罪名而遭到迫害的 114名党员干部,予以全部平反,恢复名誉。
同时,对1952年以来,受党纪处分不服申诉的案件。市纪检委和各级党委进行认真地复查(复议)。对曲议海等 9人处分部分错了的予以部分改正;对王秉权等28人处分全部错了和基本错了的予以全部纠正。截止1985年末,甄别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