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
第二节 监督
第二节 监 督
一、法律监督
198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后,依法对市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法院实施监督。1983年 8月3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11月 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定》。
1984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政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第一仗处理的案件进行检查,对市人民法院已判决的案件进行阅卷抽查;对市人民检察院免诉或不起诉案件进行阅卷检查。对公安、检察、法院各机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会同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对劳改劳教工作进行检查,对如何贯彻执行劳改劳教条例和看守工作制度,同各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工作制度的严肃性。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1 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向全市人民进行《刑法》、《婚姻法》和有关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工作人员,深入到县(市)、区的一些工厂企业、机关、学校、街道等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对普及法律知识的意见要求,并在1985年 2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司法局关于全市法制宣传情况和五年内普及法律常识的设想,作出《关于( 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 )的决定》。10月又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和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调查的办法,对普法教育准备阶段的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并在1985年11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普及法律常识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了全市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监督
1984年 6月22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专题报告。大会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联系代表,组织视察,认真检查落实情况。接着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7 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民关于“上厕所难”的反映,组成由市人大委员、人民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对东安区3个办事处管区内的220个厕所情况进行调查;对西安、爱民、阳明 3个区管区内的厕所进行普查,找出在厕所管理体制、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985 年2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对城区厕所进行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并作出《关于加强市区厕所综合治理的决定》。市政府根据这个《决定》精神,把厕所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起专门机构和清掏专业队伍,加强公厕建设、维修和管理。半年多时间,就缓解了群众“上厕所难”的问题。6 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政府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纺织、机械、石油化工、一轻工、二轻工等 5个系统的18个企业和牡丹江木材加工厂、牡丹江造纸厂以及海林县的 4个重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一些水污染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7月18 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 《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决定》。《决定》公布后,市政府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对种子经营中违法和纠纷事件的检查、处理工作,纠正乱引、乱调、乱用种子倾向,改善良种繁殖体系,开始走上“依法治种”的轨道。9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从此,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2月2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物价改革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决议》。
从1980年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到1985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市政府坚持每年年初都安排年度内为本市人民办好几件大事的计划。到1985年末,对全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 “吃水难”、“排水难”、“灌液化气难”、“买粮难”、 “买菜难”、“行路难”、“照明难”、市区“上厕所难”等问题均有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