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任免
第三节 人事任免
第三节 人事任免
从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到1985年末,市八届和九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2人,其中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23人,免职5人;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55人,免职9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94人,免职 7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05人,免职 4人。另外,还接受辞职4人,其中市人大常委会2人;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在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干部“四化”标准;特别注意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和对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防止“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不够条件的人进入领导班子。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还召开向市政府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大会,对他们提出“不要辜负人民的期望。当好人民公仆”的具体要求。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还针对有些部门和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或受旧的习惯势力影响,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干部就到职、就公布等违法的问题,于1983年11月拟定了《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试行办法》,对人事任免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一府两院”提请任免干部时,除填写任免呈报表外,还要对拟任命人员附上考察材料,以便于委员们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要求提请任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任免理由说明,并回答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认真进行审议和表决,保证“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