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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街、村制

第四章 基层行政设置

第一节 区、街、村制



                 第一节 区、街、村制
  1945年 8月解放后,市政府彻底废除沦陷时期在市内设立的区、街制和在市郊设立的区、村制,重新建立适合人民和民主要求的新的区、街、村制。1946年初,市内设立7 个区政府、市郊设立4个区政府时,各区配区长 1人,副区长1—3人.负责本辖区内所属的生产合作、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主建政、民政优抚、工商财粮、文教卫生、民事调解等项工作。 7个城区根据街路划分若干个街,建立街公所,组成街政委员会,配正、副街长和民政委员、治安委员等5—7人。街长脱离生产,委员不脱产。街下视居民居住状况。划分若干个闾,闾下划分若干个居民小组。选出不脱产的闾、组长,负责与街公所联系,并办理闾组委托公议和街公所交办的事项。市郊 4个区政府一般根据各村、屯大小范围,建立行政村,由村民大会选出村政委员会,建立村公所,配正、副村长和民政委员、公安委员、武装委员、财粮委员等5—7人。正副村长完全义务制,较大的行政村村长可半脱产,村下有的还设屯,配有屯长,均不脱产。村、屯长负责与区政府、村公所联系,并办理村、屯民委托公议以及区政府交办的事项。时有街公所35个、村公所31个。
  1948年3月各区政府改设区公所,变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1952年1月区公所又改为区一级政府。各城区政府下设街道行政委员会,街政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居民组,市郊北安区政府下设村政府。1953年5月城区各街政委员会,下设居民委员会(共73个)。1955年3月后,市、区、村三级人民政府一律改称人民委员会。
  1956年3—9月,市内各区人民委员会撤销,设立若干个街道办事处,为市人民委员会派出机构。办事处设主任 1人,副主任1—3人,脱产。市郊改北安区为郊区办事处,新组建兴隆、胜利、铁岭、四道、青梅、北安、沿江、东村、三道关、桦林等10个乡人民委员会。下辖52个村人民委员会。1958年 1月撤销街道办事处,改回区人委制,区下设街道办事处,处下设居民委员会,委下设居民组。郊区人民委员会下辖的10个乡人委调整为兴隆 (胜利并入)、铁岭(青梅、四道并入)、沿江(三道关并入)、桦林、东村、北安6个乡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