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企合一制
第二节 政企合一制
第二节 政企合一制
1958年 8月“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区、乡、街、村制一律改为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城区、郊区人委均称区人民公社。郊区各乡亦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既是基层的政权组织,又是生产组织。人民公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行使乡人委的职权。各村成立管理区,下设作业区。1960年8月撤销各区人民公社,实行城乡结合的大公社一体化,共成立3个大公社,即东安人民公社(将兴隆、东村人民公社划入),西安人民公社(将温春、沿江人民公社划入),爱民人民公社(将桦林、铁岭、北安人民公社划入)。在城区公社下分成若干个分社。郊区各乡公社辖属若干个生产大队、生产队,队是直接进行生产的单位。城区内各分社,下属若干个居委会、居民组。1962年1—5月,在调整时期,大公社又撤销,重新恢复原东安、西安、爱民区人委,人委下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组。郊区人委仍划分为兴隆、温春、铁岭、桦林、沿江、北安、东村7个人民公社,仍为政企合一体制,公社的下属名称未变更。
1967年 4月后,自上而下均成立革命委员会,改称区革委会以及公社、街道、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生产队革委会,实质仍政企合一制。均设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