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区、乡、街、村制
第三节 区、乡、街、村制
第三节 区、乡、街、村制
1980年 8—12月,各区均实行人民政府制。市内各区人民政府下属的街道革委会改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革委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居民小组。市郊区1983年3 月后,进行政社分开试点;1984年后各公社都改称乡人民政府。当年 9月,从沿江乡人民政府划出三道关行政区域,新建三道乡人民政府;1985年 4月将兴隆、铁岭、桦林、温春乡改称镇人民政府。区、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区、乡(镇)长 1人,副区、乡(镇)长2—4人,同时设立其工作部门,分管本辖区内的民政、劳动、公安、司法、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经济计划,工农业生产、工商财粮等项工作。 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 从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到居民组(村民小组),形成完整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基层行政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