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二十一编 公安·司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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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最早的警察机构,始建于1910年(清宣统二年),时称乜河巡警公所。1914年(民国3年),改称乜河警察分驻所。1932年(民国21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牡丹江后,成立伪乜河警察署(后改为乜河第五警察署)和保安队;1934年,成立伪牡丹江地方法院;1937年,成立伪牡丹江地方检察厅;1938年设立伪牡丹江市警察厅。各院、厅下设若干机构不等,配置官吏数量不一。做为反动的统治阶级的警察、法院、检察、司法等机构,在1945年 8月牡丹江市解放时,均彻底解体。
解放后,陆续建立起人民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1945年9月成立市公安局;1947年1月成立市地方法院(1948年改为人民法院);1953年 3月成立市人民检察署(1956年改为人民检察院)。这些专政工具,为保护人民,巩固新生人民政权,保卫经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人民政权成立不久,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安定,镇压现行反革命和罪行严重的反动建军头子、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教育改造社会惯窃、流氓、妓女,开展禁烟肃毒工作,同时改造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坏分子。在“三反”、“五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惩处一批严重贪污、盗窃和偷税漏税等分子;在自然灾害期间,刑事犯罪增多,公安、司法机关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对现行反革命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坚决打击,对一些群众一时因生活困难引起违法活动,采取挽救教育办法,维护了社会安定秩序。“文化大革命”后,公、检、法机构被砸烂,社会治安混乱,发案率上升,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出现不少冤假错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安、司法机构逐步恢复和健全。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很快步入正规,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不断加强,素质不断提高,法律程序和制度日臻完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认真复查,该平反的均予以平反。对社会治安进行反复整顿治理。从1983年下半年起,狠狠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同时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教育挽救改造劣迹青少年;大力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明显地改变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为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