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户口管理
第二节 户口管理
第二节 户口管理
1945年10月市政府建立后,户口统由市公安局管理。当时,由于沦陷时期的户口底册散失,人口数字不清,市公安局于1946年2月对全市户口进行全面调查核实。1947年8月,市公安机关制发户口簿,并按居民居住情况每25—30户为一组,共划分903个居民组。翌年8月,对市区居民16岁以上者发居民证,作为在解放区内通行的证明。对惯匪、惯盗、吸贩毒、地痞流氓和一切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一律不发给居民证。郊区农村居民外出,实行“路条”制度。1949年10月,市公安局内设置户政股,统一管理全市户口和派出所的户籍建设工作。1950年9 月,户政股改为户政科。1952年 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本市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当年城市换发户口簿,农村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 4项简易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53年12月,市公安局建立户卡室。1953—1954年开展第一次人口普查。
1958年后,本市取消居民户口变更呈报书制度;户口变更手续改由户籍区办理;来人“挂条”手续权限下放给治保会。同时实行登门办理户口的办法。户籍民警开展爱民月活动。上半年城区8个派出所为群众代办户口527次,密切了警民关系。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法规被搁置,正常管理制度被破坏,黑人黑户和“空挂户”(人与户口长期分离)增多,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以及随意从农村招工等现象普遍存在。1970—1971年,本市工矿企业从农村招工1 600多人,其中变为固定工的850人。
1972年,对“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妻投夫、夫投妻;子女投靠父母)人口落户,开始从严掌握,每年控制在城市人口总数的0.2%以内。
1976年10月以后,本市恢复和加强户口管理工作,调整户籍责任区(1名户籍警平均负责700—800户),开展户口调查,新建户籍档案,并恢复来客“挂条”、夜间查旅店等制度。1982年春,为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对部分“空挂户”、自由流入人口和重漏户口,做出妥善处理,同时换发新户口簿。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实施,农民进城经商、办工厂、搞建筑等不断增加。据1985年统计,流入市内居住 1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为17 312人。其中,有组织地进市区包工或搞建筑的为9 467人;自由流入的为7 845人。集体居住在单位和临时帐篷的为 7 342人;居住在居民点的为9 321人;居住在旅店的为649人。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及时了解掌握责任区外来人口情况,做到“五个清楚”( 即对原住地清楚;来本市目的清楚;居住时间清楚;有无前科犯罪清楚;现时表现清楚 )。建立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年满16周岁以上,居住 3天以上(农村7天以内)的,一律到所在街道或村治保会“挂条”登记,人走注销。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发给《暂住证》或《寄住证》。有组织来市内集体居住的,设立专职户口员,负责人口登记管理,半个月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告1次人口变动情况。居住在旅店3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旅店指定1 人为户口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