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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通管理

第四节 交通管理



                 第四节 交通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46年3月市公安局内设交通股(后改交通队),负责市区交通管理工作。1949年3月交通队与执法队合并,统称执法队。1951 年交通队与执法队分设,交通队编制9人。1953年,随着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机动车辆增多,交通队编制增至16人。1958年市交通局监理所与市公安局交通队合并,称交通队,编制47人。1962年交通队与监理所分设,交通队编制缩至12人,1964年增至22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交通队机构瘫痪。1969 年8月地革委保卫组内设交通警察队,定编15人。1970年末增编到25人。交通警察队设内、外勤两个组。1976年10月恢复原交通队机构。1977年改交通队为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简称交警大队),升格为科级单位,到1978年编制增至35人。1983年 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原由交通局管理的机动车辆检验、驾驶人员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的任务,移交给公安局负责。交警大队编制增至70人。1985年交警大队改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升格为处级单位,编制增至130人。内设政工、秘书、车辆和交通4个科。下属 4个交警中队,并在铁岭河公路桥头、桦林公路桥头、黄花站和海浪公路桥头分别设立交通检查站,负责检查过往车辆。纠正交通违章和疏通交通堵卡等任务。
                   二、路面管理
  解放后,人、车在路面通行改为右侧,尚未习惯(伪满左侧通行),曾一度左、右侧混行。车辆、行人交叉,事故屡有发生。1946年6月8日绥宁省政府规定:“车辆行人一律厉行左侧通行”。11月,为保证车辆畅通行人安全,市政府发出布告:“市内凡建在马路和人行道上的小房、板棚、摊床及堆积的一切物品,必须自动拆除,否则强行取缔。”经过治理整顿,市区交通秩序有所好转。年末,开始发放自行车和手推车牌照。1948年开始核发机动车牌照,并对驾驶员进行考试。到1949年6月全市共发放机动车牌照80个;三轮车牌照137个;乘用马车牌照313个;大板车牌照528个;手推车牌照2 974个;自行车牌照3 014个。并经考试为135名汽车司机发放驾驶证。同年东北行政委员会统一规定,从3月1日起,一切车马行人均为右侧通行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交通运输事业迅速发展,车辆增多,流量增大。到1953年末,市区拥有机动车150台。因交通管理工作跟不上,当年交通事故发生32起(伤13人)。1955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交通规则》(简称交通规则)公布后,市公安机关组织汽车司机学习;对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公安机关派人协助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和《行车安全公约》。市运输工会组织三轮车工人,协助交警在繁华街道路口,用“喊话筒”宣传《交通规则》和维持交通秩序;各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利用幻灯放映“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交通队、市场管理所和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密切配合,治理和整顿流动摊贩,清理路障。一年中,全市开展 3次大规模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受教育者达5万余人。1955—1956年平均发生交通事故20.5起,比1953年下降36%。
  1958年,在“大跃进”浪潮中,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165起(死14人,伤125人),等于1956年的 7倍。1959年初,市成立安全委员会。各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城区,成立基层安全委员会39个,成员461人;各人民公社和各局、区所属基层单位,成立安全分会122个,成员 1 243人。同年,交通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道路分段管理、分片教育的分工包干责任制,全年开展交通安全检查 9次,消除一批不安全因素。至年末,发生交通事故81起(死6人,伤89人),比1958年下降51%。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交警队被撤销,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增加,1976年全市拥有机动车2 889台,共发生交通事故216起(死19人,伤176人)。
  1979年以后,各种车辆迅速发展,交通流量成倍增长。从1982年开始,交警大队全体干警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深入繁华街道,维持交通秩序。到1983年末,全市已拥有机动车7209台。但由于加强交通管理,当年发生交通事故61起(死15人,伤47人),占车辆数的 0.85%,比1976年下降 6.6个百分点。1984年开始,本市开展以治“乱”为中心的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市成立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并对驾驶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培训,共培训驾驶员 160名。到1985年末,本市机动车增加到 11 416台。是年,交通事故55起(死17人,伤37人),占车辆数的0.48%,比1976年下降7个百分点。
                 三、交通管理设施
  1953年初,随着市内车辆和行人增多,在东三条路与光华街路口、东一条路与维新街路口、西三条路与长安街路口、新华路与斜文街路口和火车站前等 5处设立交通岗点,由交警执勤,指挥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当年 6月,在太平路与七星街、东一条路与七星街、大安路与长安街等3处道口各建固定岗亭1座。每个岗亭设2名交警。1959年2月,为改善交通管理设施,撤掉岗亭,分别在西三条路与长安街路口、东三条路与光华街(1980年改在东四条路与光华街)路口、太平路与七星街(1983年改在太平路与平安街)路口各建造封闭透明式交通岗楼 1处。设有指挥电话,扩音机和高音喇叭,两端设有电动信号指示灯。执勤人员操作信号灯,指挥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行驶。1961年,在虹云桥北新华路与西海林街路口增设岗楼1 处,1977年,在火车站前增设岗楼1处。1980 年,在新华路与地明街路口、北安街与东新荣街路口各增设岗楼1处。
  自1975—1982年末,在设有交通岗楼的 7处主要路口处,陆续改装定时自动信号指示灯。1982年开始,先后在太平路、西三条路、新华路、通江路和光华街等主要街道的快慢车道之间设立了分道桩(隔离带)共长6 800米;在主要道口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并划有人行道线。1983年开始新设部分交通标志。到1985年末,共设单行线标志30块;禁行线标志 110块;禁停标志30块;限速标志30块;行人注意标志20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