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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管理

第五节 监所管理



                 第五节 监所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46年1月市公安局设立拘留所,1951年9月牡丹江地方法院的看守所和监狱移交给市公安局后,拘留所与看守所合并,统称市看守所。1960年将监狱移交给牡丹江专署公安处。1961年在碾子沟(现大庆路东端)新建看守所1处,1964年5月建成后,看守所从公安局院内迁入新址,编制5人。
  1969年 8月成立牡丹江地区人民保卫组(后改为保卫部),看守所归地区人民保卫组领导,编制4人。1973年9月地、市机构分设,看守所划归市公安局领导。
  1980年 8月看守所由碾子沟迁至麻花沟新址。当年,看守所定为科级单位,人员编制15人。1985年增至19人。
                   二、监管工作
  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对犯人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用中央的政策教育犯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1946年市拘留所除组织刑事犯在所内从事糊火柴盒等劳动外,只是关押看守,严格监管,缺乏对其教育改造。1956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对劳改工作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后,市看守所有计划地加强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犯人每天早晚收听广播,上午利用两小时学习报纸时事政治、法律知识以及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材料,教育犯人认罪服法,改邪归正。
  1959—1960年,看守所发动在押犯,开展坦白检举活动,扩大侦破线索。据这两年统计,在押犯坦白余罪809件,检举各种犯罪线索1 081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看守所的规章制度被打乱,对在押犯只是消极地“关押”、“看守”。
  1973年 8月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看守所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对在押犯的监管工作得到加强,恢复每天坚持早晚收听广播和上午两个小时学习制度。根据党的政策,看守所制定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坚持执行周末大清扫监房1次。每月理发、洗澡各1次。一日三餐,按国家规定标准,调剂伙食品种。1980年 8月,所内设立医务室,备有常用药,有专职医务人员为患病犯人治疗疾病。1982年以来,收押的犯人有 10%左右入监前患有疥疮。入监后对其隔离监押,采取勤洗澡、紫外线照射配以药物等进行治疗。据1983年 6月统计,在押犯295人,患有疥疮的25人。经过两三个月的治疗,全部治愈。1983年 3月,建犯人图书室1处,备有各种书籍 120余册,组织轮流阅读;为做好在押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管教干部责任制》,划定责任区,实行包安全、包管理、包教育的“三包”制度。管教人员对在押犯的思想动向、改造表现,定期分析研究,分类做思想转化工作。表现好的给予适当鼓励;表现差的及时批评教育。据1983—1985年末统计,在押犯坦白交待余罪423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2 199件,经查实破获大要案78件,一般案件412件。对3名余罪交待彻底、检举他人犯罪有功的犯人给予了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