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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章 检察

章下序



  1937年3月,日伪当局在牡丹江设立地方检察厅,隶属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1939 年,伪牡丹江省设立高等检察厅时,牡丹江地方检察厅隶属牡丹江省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设检察官、书记长、委任官(及其试补)等。伪检察厅的官吏与伪警察、法官、宪兵、特务勾结一起,对反满抗日的所谓“国事犯”、“经济犯”,进行残酷镇压。伪检察厅随着1945年 8月伪满政权的垮台而彻底告终。
  新中国成立后,牡丹江市加强人民检察工作,1953年 3月建立市人民检察署,受省检察署与市政府双重领导。1956年 4月市人民检察署改为市人民检察院,隶属省检察院,编制11人。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自办案件科,承担一般监督、决策案件、审判监督和侦查等检察监督职能。1958年,受左的影响,公、检、法合署办公,检察监督职能基本取消。1961年11月,恢复市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市检察机关被砸烂。1967年 6月,成立市人民保卫委员会,取代公、检、法。1968年 2月地市合一,市政法机关并入地革委政法(保卫)机关,一同被军事管制。绝大多数检察人员集中劳动“改造”或参加学习班“肃流毒”,检察权由地革委人民保卫部与军事管制小组行使。从此,市检察机关从组织机构到业务工作,中断长达10年。
  1978年10月 4日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编制26人,下设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自办案件科。1983年 9月,地、市合并后,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分院并入市人民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1984年6 月,组建东安、西安、爱民、阳明与郊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执行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市检察院为其领导机关,依法承担各项检察业务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1985年,市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刑事检察一科和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侦技术室。在编人员88名。是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检察机关重建前历史积案的指示精神,及时平反18件冤假错案。
  市人民检察机关成立30多年来,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发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刑事、经济、法纪、控告与申诉检察,以及监所检察方面依法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