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工作始于1956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10年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3 778件,经审查批捕3 201件,占受理案件的84.73%;退捕78件;公安机关撤案16件;10年累计未结案483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 538件(1960年无数字),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2 431件,占移送起诉案件的 95.78%。1979—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 1 355件,经审查批捕的案件为1 138件,占受理报捕案件的84%;不予批捕的90件;退捕33件;撤案11件;4年累计未结案83件。
1983年,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纠正检察工作打击不力现象的通知》精神与市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纵火、流氓等犯罪分子活动。同年10月—1985年10月的一个战役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 640件1 053人,审查批捕621件1 027人,占报捕的97%。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种刑事案件624件1 051 人。审结后移送市人民法院551件979人。
1985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61件,经审查批捕252件,不予批捕54件,退捕24件,撤案10件,未结者21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985件1 358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845件1109人;出庭支持公诉730件955人,不起诉10件 30人。在侦察监督中,书面纠正违法6次,抗诉7件9人,法院改判5件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