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6年 4月,市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科设一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定期深入看守所检查其关押、提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干警违纪和犯人再犯罪情况。重大节假日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清监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工作一度中断。
1981年 3月,市检察院组建监所检察科,依法对本市监所工作进行监督,正确贯彻惩罚犯罪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狱政方针,解决以拘代侦、以拘代惩、只押不审、打骂犯人、监管松懈和监所不安全等问题。建立看守所在押犯进出登记卡和查监情况登记卡,健全羁押手续。1982年。市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对社会上服刑的管制改造工作进行两次全面检查。1982—1983年,监所检察科共办理刑事案件4件6人,其中再犯罪案件2件;劳改不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件;干警违纪犯罪1件。对其6名罪犯,分别依法提起公诉,均作有罪判决。监所检察科成立至 1985年,年平均检察 33次,共提出纠正意见5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