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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控告与申诉检察

第五节 控告与申诉检察



                第五节 控告与申诉检察
  市检察机关在“文化大革命”前,设置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兼办控告、申诉案件。1978年市检察院重建后,配备一名专职信访检察干部。1980年1月2日成立信访科。1981年12月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科,自此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78—1985年。共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等来信来访4 662 件(人次),其中首访2 966件,重复来访1 696 件。在首访2 966件中,属于控告1 349件。申诉554件,其它民事纠纷1 063件。1982—1985年自办案件 140件,结案136件,其中平反冤、假、错案10件,维持原处理驳回申诉31件,改判5件,减刑1件,改变劳动教养时间4件,免予刑事处罚3件,纠正违法20件,自行撤案3件,查后转有关部门处理9件,直接答复50件。在复查处理的历史遗留案件中,有 4件属于积存20余年的老案,于1984年依法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