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三章 审判
章下序
1934年,日伪当局在牡丹江设立伪地方法院,隶属哈尔滨高等法院。1938年,伪牡丹江省设立高等法院时,牡丹江地方法院隶属牡丹江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设登记课、民刑课、事件课、执行课、庶务课和审判官室等。作为日伪统治阶级专政——行使审判权的工具,随着1945年8月伪满政权覆灭而被彻底推翻。
1946年12月牡丹江市设立地方法院,隶属牡丹江专员公署。1948年 8月,改称牡丹江市人民法院,隶属松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8年6 月,市法院改属牡丹江地区人民法院管辖。内设刑事庭、民事庭、经济保卫庭、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和秘书科。1965年市人民法院代行中级人民法院职权。1966年10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法院被砸烂。1967年6月成立市人民保卫委员会,取代公、检、法。10 月在保卫委员会内设革命审判委员会,负责全市审判工作。12月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工作人员集中劳动或参加学习班接受“劳动改造”。1968年2月,地市合一,并入地革委保卫机关。1973年9月地市分设,恢复市人民法院。1975年1月恢复审判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各项诉讼程序和制度。1980年,市法院内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一庭和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等机构。1983年 9月地、市机构合并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入市人民法院,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 6月设东安区、西安区、爱民区、阳明区和郊区5个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宁安、海林等7县1市人民法院和东安、西安等5个区人民法院。1985年,中级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接待处、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一庭和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编制87人。
人民法院成立38年来,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尽管中间受到一些左的干扰,但发现后及时纠正。在审判的整个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2.46%;普通刑事案件占 33.86%;民事案件占60.93%;经济纠纷案件占2.75%。1980 年1—6月,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市法院组织审判人员深入基层反复宣传26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9.4万多人次。1984年 1—10月,通过审理 4 600多件民事案件,,吸收旁听群众12.3万多人次。为使刑事申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30多年来,做了 7次较大的复查工作,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实事求是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