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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一、离婚案件
  1947—1949年,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49.55%,多因封建买卖婚姻所致。1949—1950年判处的离婚案件,属童养媳、卖寡妇、包办买卖婚姻和姘居离异离婚的占43.5%;属妇女受歧视、被虐待离婚的占16.1%;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的占19.9%;一方遗弃出走,下落不明离婚的占4.5%;因犯重婚而离婚的占3.9%;其它原因占 12.1%。1950—1956年末,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59.4%。以后,一直占50—70%左右。只是在不同时期,案件纠纷的内容、离婚原因发生一些新变化。
  1957年后,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关系大为减少,但早婚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受封建夫权思想的歧视虐待,男方喜新厌旧,提出离婚的日益增多。同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因封建夫权思想离婚的占35.9%,因家庭生活问题离婚的占24.8%,.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离婚的占10.25%,因草率结合离婚的占 5.98%,因重婚离婚的占4.3%,因一方有刑事犯罪和政治历史问题离婚的占6.8%,其它占11.97%。
  1961年后,离婚案件大幅度增长,占民事案件的 87.7%,其中因一方判处徒刑或划为“右派分子”提出离婚的占 12.6%。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生活所迫、人口盲目外流,审判重婚案件增多。 1970—1973年,审判的离婚案件,其中一方犯罪或因政治历史问题离婚的占20.2%,草率结合而又离异的占12.6%,重婚和第三者插足的占9.2%。
  1977—1985年,离婚案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 63.2%。在离婚案件中,喜新厌旧、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第三者插足的案件,1980、1984、1985三年分别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1.1%、12.87%、15.97%。
                 二、“三养”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市法院开始受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历年发案很少,时断时续。1980年后,略有增加,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有争执的,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处理。法院通过对“三养”案件的处理,教育当事人,认真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义务,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继承案件
  1948年开始受理继承案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1956—1962年,总共受理的继承案件,比1955年以前下降79.2%。1963年后,继承权受到保护。至1965年,继承案件比1962年以前增长一倍多。“文化大革命”期间,继承权失去保障。1973年后,开始逐年受案。1977年后,落实一系列政策,继承案件逐年增多。1977—1985 年,受案比1965年前9年增长3.18倍。
                  四、劳资案件
  1952—1956年审理的劳资纠纷案件占同期财产权益案件的 7.14%。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资本主义所有制已不复存在,劳资案件趋于消失。
                  五、房屋案件
  解放初期,房屋案件占民事案件的 11.7%。土改时,确定的房权及法律政策允许典当关系,予以承认并依法保护。新中国成立后,房屋案件呈上升趋势。1956年,城镇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房多转变为公房,房屋纠纷减少。1959—1961年审判的房屋案件比1956—1958年下降70%,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6.21%。1962年纠正“共产风”后,案件略有上升,到1965年,房屋纠纷占3.8%。“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有房屋所有权失去保障,房屋案件又急剧下降。1977年后,各项政策全面落实,房屋案件又明显上升,依照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逐一得到落实。对单位自管房遇到的纠纷案件,也已按宪法和有关保护公有房产所有权的规定,进行落实。
                  六、债务案件
  解放初期,债务案件多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数量较多。占当时民事案件的31.95%,居第二位。审理此类案件,依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民债务处理办法》办理。新中国成立后,民间经济往来增多,债务纠纷处于稳定状态。1956年合作化后,因所有制变革,集体经济壮大,福利事业扩大,民间借贷往来减少,债务案件下降到11.45%。审理时,坚持执行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按双方契约履行;对偿还确有一定困难的,通过调解说服双方,分期偿还。1957—1965年9年中,审判的债务案件,少于新中国成立前3年的受案数。“文化大革命”期间,债务案件几乎无人过问,受案较少。1978年后,民间的借贷往来又趋活跃,债务纠纷又有所增多。审理时,坚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按照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裁决;对有息借贷,其利率依法可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对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七、损害赔偿案件
  解放后至建国初期,受理损害赔偿案件为数不多。1957年后,案件大幅度上升,到1965年受理赔偿案件比前10年增长 3倍多。“文化大革命”十年,受案数比前9年下降23.6%。1977年后,案件剧增,至1985 年,受案数比前29年的总和还多115件。
  市人民法院38年来审理的大量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占64.78%,为第一位;债务案件14.02%,为第二位;“三养”案件占5.07%,为第三位;还有房屋案件占 4.97%;继承案件占1.17%;宅基地案件占0.22%;土地纠纷案件占0.13%;其他占 9.64%。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始终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有效地调处人际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