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年 2月市人民法院内设经济审判庭。当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48件,标的额49万元,涉案单位多为社办企业和集体企业。其中加工承揽和买卖纠纷突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1.67%和29.2%;债务与购销合同纠纷次之,分别占12.5%和8.3%。
198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中审判购销合同纠纷案件57件,比1980年上升13.3倍,买卖合同案24件,上升71.4%,债务纠纷案18件,上升2倍。此间,因部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当年审结案件数的11.4%。
1983年通过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后,从受案、审理调查、制作法律文书等方面,逐步形成和完善一套办案的程序和制度。同年1—6月,审判77件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145.4万元。其中有60 件属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和银行利息计 1.5万元。对一些单位利用改革之机,搞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暴利的不法行为,给予经济制裁。海林县海南供销社(原告)与河北省饶阳县经委二轻工业公司(被告)签订购买 200台规格为18至20英寸的声宝、声乐和菲利浦牌彩色电视机合同,支付货款28万元。1983年 2月,被告将该货发至原告处后,经测试全部是废旧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根本不经营彩色电视机,纯属以劣充好,转手倒卖,获取暴利的违法经营行为。为此,依法判处饶阳二轻工业公司收回该货自行处理,如数退还海南供销社货款;并对饶阳二轻工业公司罚款 5 000元,对该公司具体承办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其责任大小,也给予经济制裁。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正式列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后,至1985年,本市共审判此类案件21件,占同期经济纠纷案件的2.4%。1980—1985年,各种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6年来,共审判1 253件,是建庭初期受案数的26.1倍。经调解结案的占99.4%,总的诉讼标的额为4 54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案746件,占59.5%;建筑工程承包案66件,占5.3%;债务案63件,占5%;承揽加工案60件,占4.8%;买卖案59件,占4.7%;运输合同案38件,占3%;农副业承包合同案21件,占1.7%;借款案20件,占1.6%;财产租赁案17件,占1.4%;其它经济纠纷案163件,占13%。
牡丹江市1980—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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