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事申诉复查
第四节 刑事申诉复查
第四节 刑事申诉复查
新中国成立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1953年10月,在司法改革运动中,重点检查“镇反”和“三反”申诉案件。检查后,纠正的错案占6.2%。
1956年 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成立检查镇反领导小组,重点复查1955年9月以来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其中冤案错案占6.5%;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占14.7%,均予以纠正。1961年8月,根据全国第五届司法会议精神,贯彻“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抽查1958—1961年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其中属错判的占6.2%;属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占8.8%。均依法进行落实政策。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法院机构被破坏,法制被践踏,在左倾严重错误影响下,冤假错案突出。1978年 9月,根据全国第八届司法会议和全国刑事审判会议精神,以及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组成专门班子,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遭诬陷而判刑的案件进行复查;1981年 3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进行全面复查;1982 年9月,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到1983年末,复查的反革命案件中,属于所谓攻击林彪、江青等人而判刑的全部给予平反纠正;属于历史反革命或现行反革命加刑事犯罪兼有的案件,实事求是纠正错判部分。上述案件占反革命案件总数的 74.6%。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其中属冤错案件给予平反纠正的占3.8%。
1984年 6月,按照中共中央进一步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实行“既往不咎”的政策规定,开展全面复查工作,共有14人落实政策,其中 9人给予生活补助2.24万元。此间,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彻底平反纠正冤错案件的指示精神,曾于80年代初开始全面复查在“文化大革命”前后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以及普通刑事案中提出申诉的案件。至1985年末,复查案件占同期判处案件总数的15.4%。通过复查,给予平反纠正的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