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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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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科,负责对律师、公证、民事调解、法制宣传和陪审员选举工作的指导。当年建立法律顾问处。1958年 8月撤销法律顾问处,废除律师制度;公证工作,由法院民庭兼管。12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治保组织合并,称治保调处委员会。1966—1973年,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中止。1973年 9月市人民法院重建后,司法行政工作逐步恢复。1974年始,办理涉外公证;基层民事调节组织重新组建。1979年重建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 7月,成立市公证处。当年10月建立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始有独立的管理机构。1983年 8月,市劳教所由市公安局移交市司法局。10月,牡丹江市实行市管县领导体制后,市司法局开始承担市辖7县1市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1984年市内 5个区相继成立区司法局,9月组建市劳改支队。
  1985年,市司法局内设公证管理、律师管理、民事调节、劳改劳教管理、法制宣传、政工、教育、财务装备、秘书等9个科室,编制46人。
  近30年来的司法行政工作,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开展公证、法律咨询、民事调解,以及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劳教、劳改做了很多工作;尽管其办事机构和人员有些变更和调整,但始终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经常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85年办理公证业务达5 725件,比1980年增加153.7倍;有律师78人,比1981年增加12倍;律师开办业务 7 441件,比1981年增加29.5倍;对劳教、劳改人员经过教育、改造,不少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为稳定社会治安减轻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