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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制宣传

第一节 法制宣传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组织市民学习,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66—1976年,法制宣传工作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司法部门重要议事日程。1980年 9月,新《婚姻法》颁布后,组织市级报告员12名,向群众宣讲25场次,编写十余种宣传材料,共印刷16万份,供各基层单位宣传学习用。198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布后,翻印40万份,供全市各单位宣传员宣讲和张贴。1982年以来,市司法局自办小报《法制宣传》56期,每期印发5 000份;举办法制学习班126期(次),每期有60余名学员参加,出动宣传车近500台次,受教育面约占全市人口的65%。1983年,法制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中心,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重点,共出简报 23期,制作幻灯片 14套,张贴画片近8 000份,办新闻橱窗24期;各单位设法制宣传栏1 200块;每次公判散发传单1万份。1984年5月,市司法局办《牡丹江法制》报,四开四版,半月刊,期发份数4—6万分,面向全市,共出6期(12月停刊)。1985年4月始,市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市民普及“法律常识”,录制普法宣传磁带1.8万盒,印发讲义7套共7万册。
  此间,本市举办法制广播讲座 108期;举办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展览20次;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通过法律服务站,开展咨询活动近300人次,并散发宣传材料6.57/份。先后组织法制报告员600名,宣讲新《宪法》1 800场次,印发专题宣传材料4讲,共4万份。与此同时,在本市大、中小学校学生中,增设法制课,较系统地进行道德规范和法制基础教育,促进青少年增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