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工作 第三节 律师工作
1956年建立牡丹江市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人,实习律师2人,书记员 1人。至1958年,共进行刑事辩护48件,民事代理85 件,解答法律咨询400余件,代写法律文书120件。当年8月律师制度中止,法律顾问处撤销。1979年12月重建法律顾问处,并对社会正式开展律师业务。1980年市司法局成立后,法律顾问处划归市司法局管理。11月,司法部《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颁布后,本市律师逐年增多。1981年6人,1983年9人,1984年16人,到1985年,有专职律师28人,兼职律师50人。法律顾问处事业编制28人。同年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
此间,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自1982年始,开展出任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此后,经济实体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者逐年增加,1982年有 4家;1983年有 6家;1984年增至34家。为应聘单位避免经济损失共235万元。1985年达81家,避免经济损失287万元;同年,还办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3件。
牡丹江市1980—1985年律师业务情况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