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1954年 3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各工厂、企事业、乡村、街道,陆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法院进行管理和指导。“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组织瘫痪,工作中断。1973年法院恢复后,逐步整顿和健全基层调解组织。1979年郊区各公社设司法助理员,加强社、队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1981年初,民事调解工作由市法院移交市司法局。1982年始,在城区街道、各企事业及郊区各社、队中,推行市东安区的奋强街道和清福街道组建基层调解委员会的经验。举办 5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进行业务培训。1984年本市 5个区司法局成立后,各区司法局均设专人管理民事调解工作。街道办事处共配专职司法助理员6名,兼职司法助理员15人。到1985 年末,全市共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 1 009个,其中村民委员会建131个,居民委员会建191个,企业建527个,其它160个。企业建调解管理机构 1个3人;有54个单位配备专职调解干部128人。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4 410人,调解民事纠纷5 227件,调解成4 590 件,成功率87.8%,避免非正常死亡17人,帮教失足青少年3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