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教管理
第五节 劳教管理
第五节 劳教管理
1958年6月25日建立牡丹江教养院(隶属牡丹江地区公安局)。开始收容40余人,配备干部3人。1960年教养人员增至700 余人,管教干部增至11人。教养院下设轴线厂、五金电器厂、畜牧场和劳务队,组织劳教人员从事劳动。1962年 1月教养院撤销,劳教人员全部遣送到一面坡教养院。
1962年2月,在市郊铁岭河新生机械厂(原牡丹江监狱址),成立黑龙江省少年管教所(以下简称少管所 ),受省公安厅劳改局和牡丹江地区公安局双重领导。少管所接收本省和本市的少年劳教人员约 200人。对他们采取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针,实行半日学习文化政治、半日参加劳动生产制度。到1965年,有干警28名,职工27名;有少管对象700余名。对解教后的人员,由少管所、当地公安机关与其原单位进行帮教,使90%左右的少年管教对象走向新生。1967年 5月,将教养对象和判短刑的少年犯。全部送回各市、县公安局,交其家长自行管教。1968年 9月少管所撤销,除少数干警调出外,余下人员和房产、设备,均移交给市二轻局所属的东方红纺织厂(今牡丹江床单色织厂)。
1978年11月成立市强制劳动大队,隶属市公安局,编制20人,收容强劳、劳教人员 148人。1981年11月改称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劳教所),收容本市有违法行为、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需强制劳动和劳动教养的人员。1982年在册劳教人员414 人。1983年 8月,市劳教所由市公安局移交市司法局,编制60人。开始收容市辖7县1市的劳教人员。年末,在册劳教人员515 人。对他们进行法制、政治思想和文化教育与军事训练。1984年,市劳教所同劳教人员的原单位工会共同制定帮教协议书,并确定每年6月4日为“社会帮教日”。此日,原单位工会负责人对劳教人员谈话帮教。从建所至1984年末,共教育改造强劳和劳教人员2 327 人。1985年市劳教所行政编制83人,职工40 人。在册劳教人员497人。
此间,国家先后投资近60万元,改建、扩建宿舍、教室、游艺室、食堂、浴池、办公室等4 000平方米,新建厂房近2 000平方米。管教所已建成环境优美、设备齐全、管理配套的“特殊学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劳教所实行“包改造、包生产”的管理体制。1984—1985年,共获利润21.5万元。1985 年6月23日,日本女作家山琦丰子来所采访时,称赞该所的环境卫生赶上一些宾馆。1985年,市委、市政府授予劳教所为精神文明单位;省司法厅给劳教所记集体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