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义务兵
第二节 义务兵
第二节 义 务 兵
1954年12月,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试行草案),开始试征40名义务兵入伍。1955年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公布后,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1956年,本市征集义务兵150名;1957年征集义务兵180名;1959—1981年,全市共征集义务兵 8 837名。其中有女兵25名、飞行员47名、滑翔学员24名。
1978年3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颁布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本市每年都有些战士在服役期满后,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享受志愿兵的各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