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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备役

第三节 预备役



                第三节 预 备 役
  1955年 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开始执行预备役制度。军官与士兵退出现役时,凡适合预备役条件者,拟定预备役职务,发给预备役军官、士兵身份证,填写预备役卡片,编入预备役。退役军官、士兵持预备役军官、士兵身份证、卡片和介绍信,到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兵役局)报到登记注册,编入第一类预备役组织序列,接受定期与不定期的预备役训练。此外,在民兵干部与基干民兵中,对适合预备役条件者编为第二类预备役。这项工作到1958年“大办民兵师”时中断,民兵与预备役合为一体。1962--1963年,全市进行一次登记核实工作。1972年结合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换发证件工作时,又进行一次核对登记。1982年 4月,对全市历年转业、退伍军人符合预备役条件者,办理预备役手续,并按军、兵种及专业分类进行登记、建卡。1983年7月20 日,本市组建预备役部队,9月9日召开牡丹江市预备役师成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