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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费

第二节 经费



                 第二节 经  费
  清末时期,乜河初等小学堂办学经费,开始由塔城(即宁安县)学款内支钱 500吊作开办费,并由宁安县学董会负责置田收入作为常年教育经费。民国时期,公办小学教育经费由宁安县政府拨给。1921年(民国10年),爱国将领郑桂林与张俊坊等出资,创办一所小学校,教育经费由私人负责。后改为宁安县第五学区第二小学校,学校经费由县政府拨给。
  东北沦陷时期,教育经费主要由伪政府负担,另外征收学杂费。1940年本市初等教育经费,13 980元(伪满币)。1942年初等教育经费10 817(伪满币)元,征收学杂费8 584 元。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靠国拨和收学杂费。所拨经费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办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学生助学金、校舍修建、教学设备购置、民办教师生活补助等;缴纳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办公费。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84号文件精神,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开展集资办学,成立集资办学办公室,并规定凡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子弟在地方学校上学的,由家长所在单位缴纳办学经费,小学生每年30元,中学生每年80元。自1981—1985年,共集资 467万元。按统收统支原则,由集资办统一管理,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按年度支付给市教育局,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解决教师住房等问题。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主要靠省和地方财政拨款,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牡丹江市1971—1985年国拨教育经费表
                                    单位:万元






            高校、中专1978—1985年教育经费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