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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章 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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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在乜河(今兴隆镇)有一家杏林堂药铺。1903年牡丹江站通车后,在车站附近,私人开的中药店逐渐增多。其中较大的惠存厚药店,可加工炮制丸、散、膏、丹等中成药。1939年市内有中药店10家,西药店14家(日本人10家,中国人 4家)。1941年全市有药师16人。到1945年8月解放前,药店总数为141家,其中西药店23家,多为日本人开设。药品分配、统计等均由市医师会管理。
  解放初,市内只剩中药店14家和西药店 4家。到1953年,西药店增到17家。中药店17家。1956年公私合营期间,将21家私人西药店合并为一个新药总店,下设 4个分店。将31家私人中药店合并为总店,下设13个分店。药政工作由市卫生科领导。1963年市卫生局设药政科。1984年10月开始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印发宣传材料4 000余份,宣传画200余幅,还多次召开药检、制剂等有关药政业务的会议。1985年10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卫生局、工商局、医药管理局等 9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全市的《药品管理法》执行情况;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医院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毒性、放射性、麻醉及精神药品(复方樟脑酊、强痛定、咖啡因等);负责进出口药品的质量监督,取缔伪劣药品;审批药品广告等,同时进行有关的监督奖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