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庭收入 第一节 家庭收入
清朝灭亡和中华民国的成立,土地在法制上从封建的领属下被解放出来,但是,代替清朝的商业资本、地方军阀和官僚土地投机者等,对土地实行了大规模地占有,农民的大多数仍然处于半农奴性质的佃农的地位。无地农民约达60%,实物地租率高达50%,贫农和佃农的生活不但没有改善,而且更加贫困化。佃农缴纳地租后,靠余下的收入根本不能维持生活,只得靠副业收入弥补。贫雇农只得到地主家当长工,每日要劳动十几个小时。有的农民两家住在一间房间里,生活极其困苦。实物工资相当普遍,所得实物远远达不到应得的价格。东北沦陷时期,由于土地的高度集中,农村的生活关系主体体现在雇佣关系上,出现长工和短工,即年工和日工,这些长工和短工,便是贫雇农和佃农。他们生活极其贫困,绝大多数没有自己的住房,居住地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靠工钱,几乎全作生活费,过着难以糊口的生活。本地的雇农,每年只有几天假日,每日干12—16小时活,遇有生病或其他想不到的开支时,就得借贷,受高利贷的盘剥。据1936 年对8户雇农的调查,1 户雇农全年总收入是247.82日元,而总支出是292.42日元,赤字是44.60日元,无奈再借债47.28日元,偿还借债18日元,债务增加了。本地贫雇农的居房多数是三间泥草房子4家住,3 间房子中间作厨房,东西间南北搭炕,各住2家。每家住6 口人。有的全家只有一床被,兄弟换穿一条裤子。生活十分悲惨。1943年,牡丹江农村大忙季节日工的日工资,除草期3.00元,收获期2.50元。
1945年 8月,牡丹江市解放后,党和政府实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后又实行合作化,每年除交公粮外,一切农副产品都由农民自己支配,保证了农民的收入。1949年,市郊沿江乡立新农业合作社,每户平均年收入398元。到1956年增至569元,增长43%。1957年,农村人均年收入90元,平均劳动日值1.04元,年人均口粮520斤。“二五”时期,年人均收入122.2元,劳动日值1.67元,年人均口粮391.2斤。调整时期,年人均收入81.7元,年均劳动日值1.04元,年人均口粮449.7斤。“文化大革命”时期,年人均收入120.9元,年均劳动日值1.19元,年人均口粮432.4斤。1977年,全郊区农民家庭平均每户收入达到668元,比1958年增长57.2%。农民人均收入1977年146元,比1958年的102元增长43.1%。农民口粮年均每人460斤。菜农口粮由国家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在搞好生产的同时,允许经工、经商,大力发展商品生产。1982年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到1985年农村人均收入达到 551元,比1978年增长2.4倍。“六五”时期,郊区农民年人均收入341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增长1.8倍。年人均口粮487.3斤,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增加27.3斤。据23 778 家农户调查,人均收入超千元的有4 236户,占17.8%,其中收入万元以上的有492户。
郊区粮食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斤
农村收益分配(一)
单位:万元
农村收益分配(二)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