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若干规定
十 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若干规定
十 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若干规定
中共牡丹江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1984年12月20日)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搞活城乡经济、加速建设城乡结合、农工商协调发展的新经济区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兴业,市委、市政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欢迎城市郊区、各县和省内外农民进城兴办商业、饮食业、修理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旅游业,以及幼儿教育和文化娱乐业等。可以集体办,联合办,个体办,供销社和乡镇企业也可以办;可以离土不离乡,早来晚归,走街串巷经营,也可以离土离乡,定居开业。各有关部门对农民进城兴业,要积极给予安排,提供方便。
二、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为农民进城开辟场地,创造条件。要组织农民集资改造、扩大东一条路饮食服务大街,兴办新的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对原有的农贸市场要进行整顿提高,增加设施,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代存、代运业务,更好地为农民进城经商服务。
三、凡是有资金,有技术,有经营能力,申请到市区建厂或设门市开业的农民,本人有住所,公安部门要予以办理临时户口,为非城市人口。粮食部门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供给加价口粮和食油。工商部门做好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四、进城农民办食品业、开饭店等所需用的粮油,原则上自理,不足可由粮食部门实行加价供应;办工厂短缺的材料,有关部门要努力协助解决。
五、农民进城建商品房可以出租或出卖。建房所需地号,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积极给予落实。建房不足的物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六、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除按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由工商、税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收管理费和产品税或营业税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准巧立名目,自定收费办法和标准滥收费用。农民进城贩卖粮食、饲料免交管理费和产品税或营业税。
七、对进城兴办工商等企业事业的农民,银行要给予建立帐户,办理存贷业务。
八、保护进城兴业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正当的经济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刁难、勒索、排挤和侵占他们的合法权益。违犯者轻的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论处。
九、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要办好承包田转让手续,不得撂荒土地。因故返乡时,准予迁回,不得拒绝。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他们留乡的家属不得歧视。
十、加强领导,简化手续。市政府由一名市长负责,工商、税务、银行、粮食、公安部门采取定期联合办公和确定专人负责相结合的办法,方便农民办理进城兴业的有关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农民进城制订规划,落实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