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项规定
十一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项规定
十一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项规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1985年1月25日)
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杜绝乱捕滥猎珍贵野生动物,使其更好地繁殖生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列为我市禁捕禁猎的野生动物有:东北虎、梅花鹿、丹顶鹤,白鹳、黑鹳、中华秋沙鸭、雪号鸟、原麝(獐)、马鹿、驼鹿、猞猁、豹、天鹅、鸳鸯、大雁、松鸡、黑琴鸡(乌鸡)、雪兔、紫貂、青羊、飞龙、金鵰、水獭、貉、白鹭等。另外对农林牧业有益的蛙类、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等一律禁捕。
二、今后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猎物时,必须由指定收购部门按国家规定价格进行收购,不准在市场自由买卖。自行饲养和繁殖的野生动物,持有饲养单位证明或饲养许可证者,允许在市场出售。
三、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猎捕的野生动物,发现在市场出售的,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处理;在林区发现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枪支、猎物,并视其情节予以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外贸易需要的野生动物及产品,按省下达的指标只允许虎林、密山、东宁三县猎捕一年外,从一九八五年起全市一律禁猎五年。护青、守卫的枪支不准狩猎,一经发现,收缴枪支没收猎物,并给予罚款处理。
五、对饲养场和专业户饲养的马鹿、梅花鹿等野生动物确实需要宰杀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宰杀证明方可运销。
六、各林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进行宣传教育,监督贯彻执行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