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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关于广泛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的决定

十三 关于广泛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的决定



           十三 关于广泛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的决定
               中共牡丹江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1985年6月6日)
  去年八月,我市确定了“努力学赶三明,争取三、五年内把牡丹江市建设成社会安定、经济繁荣、风气良好、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不仅需要全市人民群众作出共同努力,而且也需要广大市民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因此,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六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做文明市民民”的活动。
                    (一)
  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的现实意义。自从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以来,我市无论是市容环境、社会秩序还是人民群众的精神面貌、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都有了明显改观。但是,在一些群众特别是一部分青少年中,不讲究文明语言、不敬老爱幼、乱吐乱扔、乱贴乱画和损坏公物的现象还依然存在;商业、服务等行业“冷、硬、顶、推”的经营作风还没有根本好转;影剧场、游艺场、体育场和火车站、汽车站的公共秩序还比较混乱。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建设。因此,广泛开展“四有”教育,号召全市人民争做文明市民,对于实现我市在三、五年内建成文明市的目标关系极大。广泛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就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改变群众中一些不文明习惯,为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
  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总的要求是:紧密结合整党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广泛深入地开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教育,以普及文明礼貌日常用语和养成卫生习惯为突破口,履行《牡丹江市人民公约》,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提高“三优一学”的水平,转变社会风气。
  开展“做文明市民”的活动要围绕着开展“四有”教育进行,倡导在单位做文明职工,在家庭做文明成员,在社会做文明顾客、文明乘客、文明观众。
  “文明市民”的具体条件:
  1、 有理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 有道德。遵守职业道德,自觉运用文明礼貌日常用语;尊老敬贤,爱护儿童;邻里和睦、互相帮助;举止端庄、待人热情。
  3、 有文化。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文化、技术素质,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技术革新,为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献策出力。
  4、 有纪律。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和地方法规,遵守《牡丹江市人民公约》和厂规厂法、店规店法、街规街法、乡规民约;在公共场所不喧哗不打闹、不拥挤不起哄、不妨碍交通、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5、 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乱贴、乱画、自觉保持环境卫生。
  7、 树立新风。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参加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自觉抵制低级污秽思想和行为的侵蚀;提倡晚恋晚婚、计划生育;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
  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是一项关系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素质。为建设文明城市奠定基础的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切实的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要搞好思想发动。在六月份,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的目的和基本条件,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新闻单位要围绕“文明市民”活动、组织专题节目,报道、播放文明宣传小品。各影剧院、游艺场、体育场和火车站、汽车站以及各商业服务网点,要集中宣传做文明顾客(乘客、观众)的条件。各中小学校要开展生动活泼的班会、队会活动,向学生进行文明教育。
  要开展专题讨论。各单位要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找出各种不文明的问题和因素,制定完善各种有效的规章制度。党、团组织要把党、团员带头做“文明市民”做为组织生活的一项内容,在党团员中集中进行专题教育,开展专题讨论。
  要坚持经常性的宣传和检查。报纸、电台、电视台要把“做文明市民”活动做为下半年的一个宣传内容。适时开辟“文明监督岗”、“文明小议”专题等。宣传好典型,批评不好的单位和不文明的行为。各单位要以团员、青少年为骨干,广泛建立起“文明监督岗”,对本单位人员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每个街道、每辆公共汽车、每个商业服务网点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宣传教育与批评监督,形成一种人人争做“文明市民”的风气。
  要加强领导。每个单位都要把有影响的部门或薄弱环节作为重点,特别要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商业、服务、公共交通等行业和文化、教育、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要把教育和管理结合起来,把“做文明市民”活动纳入机关、团体的岗位责任制,纳入各企业单位的承包责任制,把“文明市民”列入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从明年起,全市把“文明市民”列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被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必须有30%以上的职工、群众达到“文明市民”条件。“文明市民”的命名,由职工、群众所在单位评选推荐,报所在区、县(市)批准命名。“文明市民标兵”由市里命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