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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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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1986年5月14日在市人大三届四次会议上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田沛林
  根据市三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精神,在市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活动为中心,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人民法庭以及法医技术装备等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坚定不移地为促进全市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保障石油、石油化工和地方工业建设、为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作了应有的努力。发挥了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重要职能作用。
  一、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坚持稳、准、狠的原则,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决定》,在市委的领导和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与政法机关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连续打了两个战役,审结了一大批刑事犯罪案件,赢得了这场斗争的巨大胜利。1983年 8月到现在,我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1335件,依法判处1724名罪犯。属于重点打击的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类罪犯就有1025名,占判处人犯总数的 59.4%。对这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准确、及时、有力的打击,一度被他们闹得人心不安的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改变。人民普遍有了安全感,刑事万人发案率由严打前的8.6‰下降到5.4‰。
  在“严打”斗争中,市人民法院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 “严打”以来,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的罪犯831名, 占全部罪犯的48.2%。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审结刑事一审案件306件(含退卷、撤诉),依法判处罪犯300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含死缓)的罪犯92名,占判处人犯总数的30.7%。对那些善于诡诈作案,善于对付政法机关的35名流窜作案的罪犯和5名劳改、劳教脱逃犯, 8名累犯,依据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或加重判处,对那些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对投案自首,彻底交待罪行,以及有明显悔罪,或揭发检举他人,经查属实的和未成年罪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该从轻的从轻,该减轻的予以减轻处罚。在此期间,根据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对罪犯减刑的报告,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决定:对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21名罪犯,视其罪行情节,入监改造表现,对刑期较长在改造中确有显著表现的依法给予减刑;对本来刑期不长减刑后残刑又很短的给予假释,交单位或放到社会上让人民群众监督考察,一旦触犯刑律,新残刑合并执行。“严打”以来,对71名罪行轻微,毋须判刑的,予以定罪免处;对61名只有违法行为而未构成犯罪的无罪释放。对青少年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市人民法院对 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对12名罪犯予以定罪免处,尽力使无罪人免受追诉,有罪人无法逃遁。
  目前,市社会治安虽有明显好转,但从长治久安的观点看,综合治理的社会工程还相当艰巨,比较突出的有 4个问题:第一、青少年犯罪突出。“严打”以来判处的青少年罪犯有1072名,占判处罪犯总数的62.1%,而实施强奸、流氓犯罪的就有394名,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36.7%。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判处青少年罪犯197名,仍占案犯总数的51.2%;第二,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凶杀案件上升。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判处的杀人案比前年上升 16.8%;第三,盗窃案特别是盗公案大幅度上升,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审结的111起盗窃案中有盗公案73件,占盗窃案的65.7%,比前年上升 2.1倍;第四,民间因生活琐事,动辄口角、斗殴,酿成伤害、凶杀的案件明显上升。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审结伤害案40件,比前年上升11.5%。上述情况表明,光靠政法机关“打”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加强普法教育,大力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遵纪守法自觉性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运用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各部门齐抓共管,注重实效的把综合治理切实抓起来,铲除、减少滋生罪犯场所。同时,还要继续坚持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石油、石油化工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障市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斗争。 1年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犯罪案件,我们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该判的都判了。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在“准”字上狠下功夫。防止在新形势下出现新的冤假错案。为此,我们缜密核实案情和证据,严格区分因合同不完善、承包人盈利较多同经济犯罪的界限;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中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问题的界限;中饱私囊同未中饱私囊和其它犯罪的界限。坚持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贪污、受贿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5起,结案率达89.2%,依法判处罪犯24 名。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45万余元,法院判决后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4.8万余元。但是,从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有 8个新情况。第一,大要案件上升,去年以来受理万元以上的大案6件,比前年同期受案多5件;第二,少数从事物资采购和管理的不法人员,和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集体财物或收受贿赂,因而贪污、受贿案件较为突出,分别占经济犯罪案件的70%和11%;第三,移送到人民法院的经济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仅占前年的 55.5%。而受贿案件下降两倍多,贪污案件下降23%。
  三、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409件,结案率达94.2%,解决争议标的额达601.3万余元,其中,主动为企业单位索回251.73万余元,占诉讼标的额的41.5%。龙凤区人民法院在协助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的化肥厂、炼油厂清理债务时,发现有的外地企业拖欠货款时间较长,视其具体情况,主动立案12起,经过审理,依法解决35笔,索回 147万多元。为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调解结案的301件,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69件,共占结案总数的90.5%。判决结案的仅占2.9%;二是,坚持违法必究;三是,坚持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四是,坚持预防为主。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逐渐认识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在生产、流通领域里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到法院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1983年只有74件,1984年为142件,1985年剧增到383件,今年前4个月受案140件,比1985年同期上升15.8%,为1985年受案总数的36.5%,争议标的额也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
  四、认真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市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97件,审结率为 94.1%。结案中,调解结案的938件,占结案的84.6%,判决的只有61件,占5%,体现了着重调解的原则。
  由于生产关系的某些调整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民事范围逐步扩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诉讼标的内容也不断扩大。自1983年以来,民事纠纷年均以 13.2%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婚姻纠纷始终居首位。上次代表大会以来,市人民法院受理家庭婚姻纠纷案件722件,占民事案件的63.6%。婚姻纠纷原因是,年青人“草结草离”、第三春介入等引起的离婚案明显增多。在农村承包后因缺乏生产技术、不善经营管理、生财无道、导致离婚的正在增长;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发生的再婚、再离、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纠纷不断发生;其次是一些合伙经营,雇工伤残或承包放牧、使役中牲畜死亡引起的赔偿案件也在逐步增加。农村中少数人致富心切,不惜债台高筑,终因诸种因素,发不了财,导致无力偿还引起的纠纷屡有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民群众中因一般民事纠纷或无名火气激化酿成凶杀、重伤害的案件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进步、有利予发展生产和搞活经济出发,坚持疏导方针,减少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为此,首先,严格依法办案,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缓解矛盾;其次,改变作风,坚持就地办案,深入基层既当审判员又当宣传员,促进乡亲邻里和睦,防止矛盾激化。特别是对少数积怨较深的当事人,坚持抓早、抓小,发现1件,解决1件;第三,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现“一乡一庭”的要求,从便民出发,经市编委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1985年9月陆续组建了6个人民法庭。1986年大同区已实现“三乡一庭”,其它区实现“一乡一庭”。
  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搞好法律咨询,是人民法院宣传法制的重要阵地,也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上次代表大会以来,两级人民法院对群众提出的 507条非诉讼问题,给予及时认真解答。对“严打”以来和其它的213件申诉案件,根据中发(1984)5号和中办(1985)13号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 115件,据理驳回,维持原判;对65件、85人的申诉案件,经查证确有出入的,实事求是改判,力求不冤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