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抢劫杀人案
案例:抢劫杀人案
【案例:抢劫杀人案】 1985年11月 7日晚9时30分左右.大庆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七大队工人朱和平,纠集本队工人李军、王哲、王志红一起去大同区葡萄花乡委什吐村东南屯偷鸡。朱和平带菜刀1把,王哲带匕首1把。途中王哲将匕首交给李军。到东南屯后, 4人进入受害人刘万革家院内,王哲偷出1 只大鹅交给朱和平,朱用菜刀将鹅头砍掉。王、朱两人又去撬王永昌家的鸡架门时被发现,朱等4人逃跑。农民王刚、刘国臣等追出村东头200余米,被李军等吓回。此时被害人刘万革手持斧子,拿着手电筒从另一条路赶到,朱和平见状,对李、王说:“干”!王哲抢下刘万革的手电筒,击打刘万革的头部,朱上前拳打脚踢,李军用匕首刺入刘万革胸部,致刘当场死亡。而后4犯逃离现场。
11月8日上午7时30分,大同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在大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指挥下,深入现场,勘查走访,摸出重点嫌疑朱和平、李军、王哲等人。11月11日下午,朱、李 2犯畏罪逃跑预谋自杀。途中2犯走散,李犯被捉,朱犯自杀。王哲也落入法网,经审讯,李、王2犯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1986年4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判处抢劫犯李军死刑,判后将李军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判处王哲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