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工程审批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工程审批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工程审批的暂行规定
庆政发【1986】31号
(1986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制止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改革城市基本建设工程审批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不包括油田生产装置和石油化工厂区以内生产装置的其它一切建筑工程,即:
(一)大庆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居民点(或居民镇、中心村、居民村)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围墙、其它构筑物(均包括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和城市基础工程 (供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城市公共事业工程(水源、电厂、火化厂、电话站、各种车站、广场等);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包括外地驻大庆办事机构等)行政办公建筑、厂矿队生产、生活基地建筑及其基础工程;
(三)油田辅助生产建筑(机修厂、建材厂、各种预制加工厂);
(四)其它各种生产建筑。
第三条 凡在大庆地区建设各种城市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都必须严格遵守大庆市城镇总体规划,并按本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条在大庆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油田工程(油、气、水、电工程,各种站、库、线等)的设计总平面图必须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会签,土地、防火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各项城市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省级部门颁发的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第六条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和全套技术资料,由规划、城建、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土地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七条大庆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计委)是全市城市建设审批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在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建设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设工程审批
第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均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件。
第九条属于新开发区的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特殊工程(如易燃、易爆工程),需要进行三废治理的工程,铁路线路、军事设施和市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工程,由市政府组织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人防、铁路、公路、园林、石油、化工等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审议和技术考证,由规划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件。
第十条新开辟的城市建设用地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用,并发给用地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全市各居住区规划范围内的油田建设工程用地,分别按第四条、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临时工程用地,按庆政发〔1984〕61号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凡在大庆市区内建设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要根据总体规划作出详细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大庆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四条大庆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详细规划文件(附图1:1000)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建设单位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三)设计部门按批准的规划及土地使用证件进行工程设计。
(四)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建设许可证:
1、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文件)和设计文件(主要平面图及防火部门、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批准的规划文件;
3、土地使用证件;
4、所在区城建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大庆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是在大庆市内进行城市工程建设的唯一合法证件。没有许可证的工程,市建设银行不予拨款,物资部门不予供料,施工单位不予施工。
第三章 违章建设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设;
(一)未办理建设许可证的工程;
(二)擅自变更建设许可证核准的位置、建筑面积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工程;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氧租赁建设用地的工程;
(四)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的工程;
(五)把临时工程建成永久性的工程。
第十七条对违章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停建;
(二)拆除;
(三)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另行分配;
(四)银行不予结算;
(五)营业性建筑,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六)罚款。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违章建设罚款:
(一)对违章建设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至10元的罚款;
(二)对违章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3、违章建设罚款一律不准计入产品成本或摊入基建投资。
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
第十九条违章建设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对违章建设的处理;拒不执行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违章建设罚款全部上交市政府财政部门入库,财政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城市建设监察
第二十一条各区的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检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发给建设检查人员大庆市城市建设规划监察证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检查人员要持证进行检查,秉公处理违章建设案件,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否则,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要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准隐瞒、阻挠,不准辱骂、殴打检查人员。否则,对直接责任人员,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处理和揭发检举违章建设的人员,有关方面要给予支持、保护,严禁打击报复,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施工的工程,按本规定进行检查。
附件:
大庆市城市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大庆市辖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的资金实行下述管理办法:
一、今后各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先存后用,头一年存第二年用的原则,事先把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出据证明,计划部门方可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大庆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大庆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银行方可进行城市建设工程的拨款,否则一律不予办理。1986年的各项城市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按本办法实行。
三、本文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我市油田建设工程及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以外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围墙及其它建筑物、城市基础工程 (供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工程)及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水源、电厂、电话站、火化厂、各种车站、广场等)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包括外地驻大庆办事机构)的行政办公建筑、厂矿队生产、生活基地及基础工程、油田辅助生产建筑 (机修、建材厂、各种预制加工厂)等。
四、此件发至市辖区内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
大庆市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庆市分行
198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