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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汽车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汽车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汽车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庆政发【1986】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汽车管理,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财政开支,促进机关革命化建设,严格控制汽车定编、购置、落户和报废更新的审批,根据中办发〔1985〕57号、黑政发〔1986〕39号和国家经委经机字〔1985〕 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汽车管理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汽车定编
  1、 定编范围:小轿车、旅行车(20座以下)、工具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微型车、大客车(系指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用的大客车不定车编,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接待部门和出租营业用车以及警车、囚车、消防车、邮政车、救护车等有特殊标志的小汽车不定车编。
  2、定编标准
  市直机关委、办、局(处)级单位只配公务用车1至2辆,客货两用车和微型车各不得超过 1辆。但人员少,不独立的局(处)级单位不配车。
  各区只配公务用车。区委、区政府各配3辆(大同区委、区政府各配4辆),人大 2辆,政协、纪检各配1辆。
  市属各县级企事业单位配公务用车2至8辆,从事油田生产和野外基建施工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定编。
  专项业务用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种类和数量配备。县级单位不配备接待用车,公务用车和专业用车一律不准配备高级小轿车。
  3、定编审批
  中直、省直企事业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检委(包括办公室)由省汽车定编办审批,报市汽车定编办备案;市属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各区、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汽车定编由市汽车定编办审批。
  各项业务专用小汽车定编,须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汽车定编办批准。由市财政开支购进的专业用车由市汽车定编办审批。
  今后凡新组建的单位,需要配备小汽车的(包括党政群机关用的大客车),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报市汽车定编办汇总提交市汽车定编委员会研究审定。市汽车定编办公室下发批准文件,抄送市经委和市控购办。
  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的领导用车和公务用车需要增编时,由汽车定编办公室报省汽车定编办审批。
  二、汽车购置、落户、过户、转籍
  1、汽车购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6〕39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凡购买属于定编的小汽车、大客车,在取得定编文件(更新车辆用更新证明)后,购车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再向市控购办公室申请办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单》,市控购办呈报省控购办审批,购车单位凭省《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明》,市经委与市物资部门联系,指定购车地点。购买摩托车和企、事业单位购买大客车不需定编文件,其它手续同上。
  企事业单位购买载货汽车,要在当年的 9月初向市经委报下年度的购车计划,经审查同意后联系供车单位。
  根据国办发〔1986〕32号文件精神,凡购置警车、囚车、救护车等特殊设备用车和专业用车,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供车指标文件。需要市财政出钱购买的,各主管部门未征得市财政局同意不予受理。
  新购出租营业用车或出卖各种已使用的小汽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微型车,要经币经委审查批准。今后凡不按上述规定擅自买卖汽车的,买者不予办理落户和供油,卖者不予增车。
  2、车辆落户、过户、转籍
  定编范围内的小型汽车落户,具备的条件:(1)汽车定编证;(2)省、市《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明》;(3)产品出厂合格证;(4)发货票;(5) 省物资局或中直单位其上级主管部(公司)的汽车分配调拨通知单 (在外地购买旧车要有省控购办和省物资局共同批准的调配证明,并到指定的汽车贸易市场购车)。企事业单位购买大客车落户不需定编证,其它手续同上。
  警车、囚车、救护车等特殊标志的小汽车和出租营业性用车凭上级主管部门调拨单 (或分配单)、产品出厂合格证、发货票落户。大型载重汽车落户要有产品合格证和发货票。
  定编范围内的车辆过户或转籍,要由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批准。非定编车辆过户或转籍,要由市经委审查备案。
  三、老旧汽车更新改造
  1、汽车报废标准
  (1) 长期使用的汽车,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在正常路面上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出厂标准值15%的;
  (2) 汽车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大客车85万公里,其它车辆55万公里的;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大客车15年,其它车辆13年的;
  (3)经过二至三次大修的或一次大修费用在新车价格50%以上;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4)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技术状况低劣或已无配件来源的;
  (5)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法修复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报废。
  2、汽车报废更新审批
  各单位在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时,要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填写《车辆技术鉴定表》并向市经委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办公室写出申请报告,由市经委组织设备管理、财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复查鉴定,并下发批准文件。申请单位填写汽车更新申请表。财务部门根据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办公室文件核销资产帐,交警大队回收旧车牌照和行车执照,并在汽车更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要在文件下发后半月内将报废汽车上交物资局废金属回收公司,由该公司出具旧车回收证明。
  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的更新,凭旧车回收证明和汽车更新证办理控购和购买车辆,定编车辆仍使用原车的定编证明,但必须到市汽车定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报废更新汽车要坚持“交旧换新”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报废车辆或拼装车辆出售,防止报废车辆复活。今后如发现有买卖报废车辆或拼装车辆的,卖方要赔偿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
  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198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