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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执法工作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执法工作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执法工作的规定


           
                  庆政发〔1986〕67号
             (198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执法工作,以促进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个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执行本规定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执法,是指执行以下规范性文件和法规性文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经济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经济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发布的经济规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发布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发的经济法规性文件。
  第五条加强对经济执法工作的领导,实行经济执法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中直、省直、市直处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含处级,下同)领导班子,都要把弪济执法工作作为日常重要工作来抓,定期讨论研究,布置任务,检查落实;并确定主管经济执法工作的领导人员。要明确职责,工作失误,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各项重要经济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发布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部门)要及时搞好宣传贯彻、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新闻单位要积极进行配合。报纸全文刊登、电台全文广播法规内容,并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的意义;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各部门贯彻执行单项法规时,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各尽其职。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执行的法规,各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既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权限,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法规,负责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支持。
  第八条各部门起草法规性文件,要保持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一致性,保持法规性文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按1985年 5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法规性文件起草、修改、送审、实施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各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需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要事先取得联系,主动争取支持。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对本系统,本单位进行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向市政府写出检查情况报告;平时本系统、本单位的执法情况,要每半年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全市性的经济执法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建立经济执法工作体系,形成网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经济实体单位,要配备负责经济执法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中直、省直、市直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或设立法律顾问室,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或聘请法律顾问,以加强经济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经济执法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学习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规,学习经济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要模范地守法执法。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言论、行动置于经济法律规范之中;
  (三)实事求是,尽职尽责,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经济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有了成绩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有了缺点错误,要及时进行帮助。他们反映的问题涉及领导干部时,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各单位都要把经济执法好坏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检查队伍素质、建设双文明单位和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每年年末,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经济执法情况评比,评比的内容是。
  (一)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工作情况;
  (二)加强经济执法工作措施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节约资金和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四)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
  (五)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经济执法、经济司法联席例会制度。每个季度市政府主管经济执法工作的领导,召集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司法部门,并邀请市人大、市法院、市检察院参加,交流经济执法、司法情况,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