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大庆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大庆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庆政发〔1986〕71号
(1986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更好地为石油、石油化工和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国发〔1984〕8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家建设部、经委、财政部(86)城城字 377号《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城市供水工作暂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开凿水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水资源的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和开源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二章 城市水资源管理
第四条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由市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简称市水资源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市水资源领导小组委托油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办公室 (简称油区水资办,设在石油管理局) ,承办萨尔图区、让胡路区、红岗区、大同区水资源管理日常业务工作;委托石化总厂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办公室(简称化工区水资办)承办龙凤区水资源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市水资办的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负责监督、检查油区和化工区水资办节约用水工作及水资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油区和化工区水资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管辖区地下水文地质勘探、评价,制定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规划;
(二)贯彻汁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针、政策,制定本管区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三)收缴本管区地下水资源费;
(四)按时向市水资源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水资源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五)及时向市水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计划、各项报表和水资源管理特别是节水动态。
第七条征收水资源费,工业用水每吨5分,民用水每吨3分,农业用水暂缓收。所征收的水资源费, 90%留在油区和化工区用于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监测、科研和发展供水事业经费;10%上缴市水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1%上缴省,49%返回油区和化工区水资办作为管理、奖励专项资金, 50%留市水资办作为管理、奖励专项资金。地下水资源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污染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卫生防疫和各水资办负责。
第三章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和各用水单位,要对供水、用水设备、设施加强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堵塞跑、冒、滴、漏,把漏失率降到6%以下。室内供水设施因产权单位不及时维护造成漏失水量,由产权单位按量缴纳水费。
第十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一律实行计划限额用水,向所属水资办申报用水计划,由所属水资办审批下达,市水资办监督执行,供水单位要按计划指标供水。用水计划指标每年核定一次。
用户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用水量时,必须提前 8个月向油区或化工区水资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一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厂、企业,必须根据节水原则确定用水定额,必须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予供水。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施工用水或其他临时用水,必须自费安装水表,与供水单位签定供水合同,实行按计划供水,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按超计划用水量收费。冲洗砂、石必须用容器,禁止浪费水,杜绝“长流水”。
第十三条所有用水单位都要积极推广“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节水措施,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安装水表,按表计量,企事业单位主要耗水设备要单机安表计量,大力降低用水单耗。各用水单位要在一二年内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主管节水工作,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具体负责节水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要一手抓供水,一手抓节水。供水企业因节水减少售水量影响企业留利的,节水量视为售水量,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对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水资办批准,可在年度评比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用由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或水资源费中开支);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的规定,向国家经委申报综合利用奖。
第十七条表扬、奖励城市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条件是:
(一)完成国家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低于计划用水指标;
(二)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把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
(三)用水计量仪表齐全,原始记录完整、真实,有管理制度和节水措施,并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节水奖励金额从单位提取的节水金额中开支,按季考核、提取,提取的标准是。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按节水金额的20%提取;
(二)商业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行政事业单位按节水金额的30%提取。
第十九条企业节水奖从节水的水费中开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从节水水费中开支,列入行政事业经费。节水奖励金专项列支,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条节水奖励只发给直接从事节约用水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实行节水奖励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节水奖励的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实行节水奖励单位的年度决算时,要严格审查列支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追回多提取的节水奖,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对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按月超过计划量多少加倍罚款,超计划 5%以内的,增加1倍罚款;超计划5%以上、10%以内的,增加 2倍罚款;超计划10%以上、15%以内的,增加3倍罚款,超计划15%以上的,增加4倍罚款,经工作无效的,强制减少供水。
(二)对因用水管道等设施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按漏失水量,处以水费5至10倍的罚款,直至修复为止。
(三)对用水严重浪费的单位,除按本办法处罚外,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且屡经制止不改的,按本办法处罚并限制用水,直至停止用水。
(五)对逾期不付罚款的,每逾一日加罚1‰。对拒付罚款的单位或个人,由银行强行划拨。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由于生产任务或生产工艺变动,需要减少用水量计划时,应向节水管理部门及时报告,按核减后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不及时报告以及无故停用已有节水设施的单位,不给予节水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资办组织实施,由市水资办、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新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
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
(86)城城字377号
根据国发〔1984〕8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和国发〔1986〕4 号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实行节水奖励。
二、用水单位实行节水奖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主要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
2、 执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有健全的用水规章制度,有准确的用水计量手段,有节水措施,并有完整的用水记录,可以考核节约水量。
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用水定额,结合当地供水情况,制定年度(季、月)用水计划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四、根据节水量、当地水价和奖金提取比率计算节水奖励金额。
年度(季、月)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指标的差额为节水量。节水奖在节水金额 (节水量×当地水价)的10—30%的幅度内提取。各地可根据水资源和供水情况,按照水价的不同,由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在上述制定的幅度内提出奖金提取比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企业节水奖由节约的水费中开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六,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可以在年度评比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用由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或水资源费中开支。
对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还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经委申报综合利用奖。
七、节水奖励只发给直接从事节约用水工作的有关人员。
八、用水单位由于生产任务增减或生产工艺变动,需要调整用水量计划时,应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按新规定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没及时提出报告以及无故停用已有节水设施的单位,不得给予节水奖励。
九、城市供水企业也是节约用水的执行单位。如因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企业售水量,影响企业的留利,应将节水量视为售水量,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十、实行节水奖励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节水奖励的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实行节水奖励单位的年度决算时,要严格审查列支的节水奖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多提取的节水奖外,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县、镇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来实行节水奖励。
十二、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 政 部
198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