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庆政发〔1986〕73号
(198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86〕 1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改革劳动制度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招收录用
(一)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要实行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分配在技术岗位的实行学徒期,分配在非技术岗位的实行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均从确定试用之日起计算;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只实行试厨期。
(二)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年限,按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凡未经国家或省批准不向市专管机构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其待业人员(包括待业知青)在其他单位面向社会招工时,一律不作为招收对象;如本单位有增人指标或自然减员补充指标时,则必须面向社会招收,不得内招。
二、市内转移
根据我市石油生产战线长、点多、面广、分散的特点,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劳动计划指标内,双方协商同意,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市内跨区之间办理转移手续。
(一)夫妻分居在3年以上的;
(二)离退休职工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三)父母久病、长休、身边无子女扶持的。
但在试用期间、学徒期间、熟练期间均不能办理转移。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劳动服务公司;试用期满后按规定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二)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被辞退的工人,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的劳动服务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扣发本人当月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
四、在职期间的工资保险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学徒和熟练期间以及他们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均按市劳动局庆劳薪(1986)第2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庆劳薪字(85)2号、庆人联字(85)8号文件规定实行8至 6个月试用期已满、尚未转正定级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但现享受一级工资标准、而工作未满本岗位转正年限和享受二级工资标准、又工作未满本岗位定级年限的,仍可享受原工资待遇,待工作年限满本岗位转正或定级年限时,按庆劳薪(86)29号文件办理转正或定级手续。
(二)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原工资在二级工以下的,仍执行原标准;原工资在三级工以上的,则执行不低于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如低于本人待业期间最后 1个月待业救济金标准时,可按救济金标准就近向上靠入本企业相应的工资等级标准(含半级)。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按工资等级标准换算成固定额发给,即:四级工及其以下的(不含学徒、熟练和试用期间)按10元,五级工按11元,六级工按13元,七级工按15元,八级工以上的按17元发给。
(四)劳动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均应以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为前提。
五、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和管理
(一)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年对企业定期核定应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计提基数 (如有批量增减人员时,则随时调整) ,当地银行按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每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二)企业要在每月到银行提取工资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有缴纳能力逾期不缴的,按当月应缴额以日计算 1‰加收滞纳金,由当地银行凭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代为扣缴,并转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由单位扣款,并在工资结算表上写明已扣缴数额(如当月未发工资的,可在下月补扣),汇总后于当月通过银行信汇或送交转帐支票的办法转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四)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项下。
(五)企业及个人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所在单位劳动部门负责劳动保险的人员建立帐目,分户按时收齐记准;在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时,将扣缴金额如数填入《劳动手册》。
六、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
(一)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统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劳动服务公司每年对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总额进行核定(特殊情况可随时核定),每月向企事业所在地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由银行代为扣款,并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核定范围,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数字和口径作为计提基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按事业标准缴纳;企业单位事业管理的,按企业对待。企事业单位的性质划分,由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后报市编委核准。关停和经营性亏损企业,仍按规定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特殊情况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可缓期缴纳,但不准减免,待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如数补缴。
(三)各企事业单位需要支付的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扶持待业职工生产自救费、待业救济费以及管理费等,均须由县团级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如实申报计划,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后方可予以拨款专项使用;限额较大的拨款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四)待业人员所领取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专人负责管理;具体支付手续,按省劳动局统一制定的“三表、一册、一卡”办理。
七、档案、卡片、劳动手册管理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等材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装入本人档案,转给录用单位劳动部门妥善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劳动部门送交市劳动服务公司保管。
(二)市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卡片管理制度。对全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分单位建立卡片,专人管理,每年填列一次变动记事,转移单位的,卡片要随时变动,做到知人、知情,心中有数。
(三)《劳动手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统一签发,向本人收取工本费,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劳动部门统一保管并填写各项记事,加盖公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所在单位劳动部门送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保管;重新就业时,再转给所在单位保存。如有申请个体经营者,须由市劳动服公司在本人《劳动手册》和申请经营的手续上签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军、考学后,原单位要将档案,卡片及《劳动手册》一并转到市劳动服务公司保存。固定职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或死亡后,企业劳动部门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其处分决定材料或死亡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连同《劳动手册》送交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保管和处理。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不发给待业救济金,不予介绍就业。
八、待业期间的组织管理
(一)被辞退的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的组织管理,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下述办法处理:
1、 未婚的仍退回原推荐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2、 已婚又夫妻在本市内两地生活的,可介绍去偶方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偶方在外市县的,由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3、 夫妻双方均在一处的,由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二)职工待业后,由原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填写《待业职工手册》;重新就业时,由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将手册转到本人新工作单位的劳动部门保管;待业期间要求迁移时,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可凭接收单位证件,办理《国营企业待迎职工迁移介绍信》。
(三)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患病需要治疗的,必须到所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否则,不予支付医疗补助费。
九、专管机构的设置
各区和各中省直及市属县团级企事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应配备2至3名专职人员从事社会劳动保险工作。上述人员及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人员,均列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从全市当年统收的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
十、适用范围和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适用予职工有城镇户粮关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于职工系非城镇户粮关系的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
(二)本规定公布后,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废止,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