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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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0年2月 25日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代市长冯永祥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批准《鹤岗市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会议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市政府按照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为推动全市的整治、改革与发展,为稳定我市的政治经济形势,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做出了努力。一年来,我市的经济建设稳步前进,经济效益有所提高,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物价上涨幅度得到控制,社会各项事业都有新的进展。特别是在去年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我市没有发生请愿、罢课、游行事件,保证了全市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了政治局面。会议对市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在回顾1989年的工作时,对成绩的估计是恰如其份,对问题和困难的分析是符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切实可行,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会议指出,1990年是治理整顿的关键一年。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治理整顿的任务是艰巨、复杂、繁重,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关键是抓好落实。希望市政府要重视代表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群策群力,廉洁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造一个经济稳定、市场繁荣、社会安定的经济环境和政治局面,不辜负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领导下,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努力奋斗。
【关于批准市政府1989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决议】 1990年 2月25日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政府提出的 1989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 1990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批准副市长安永范同志所作的《关于1989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1989年地方财政决算,待省正式批复后,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关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决议】 1990年 6月28日鹤岗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鹤岗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会议认为:这个《规划》符合我市实际,在1997年全面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措施是可行的,一致同意批准这个《规划》。
会议认为,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对于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振兴鹤岗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切实保证《规划如期实施。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定期监督、检查《规划》落实情况,推动和促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我市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