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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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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工作·
  【1990年民族工作概况】 1990年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为工作中心,认真推荐了全国和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4个先进集体和5名先进人物,评选出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发展民族经济,向少数民族地区投资 8.9万元,帮助和扶持绥滨县福兴满族乡、萝北县东明朝鲜族乡和郊区团结乡桦春朝鲜族村新建砖厂、打补水井和兴修水库;以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为主攻方向,协同有关部门在民族乡、民族聚居村举办科学技术培训班 16次,受训农民达2 353人次;帮助民族乡、民族聚居村协调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制定了扶贫工作方案,落实了扶贫措施,有47户脱贫解决了温饱问题,脱贫率达到48%。全市少数民族地区粮食总产达 26 600吨,比上年增长11.7%,农业总收入2 570万元,比上年增长34.6%,人均收入达到1 379元,比上年增长 44.7%,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创历史最好水平;建立民族经济实体,帮助民族贸易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紧缺问题,使民族经济实体年销售额达到155万元,盈利2.5万元;帮助民族村解决村办学校维修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体活动,丰富城乡少数民族文化生活,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村建设;全市有6个民族村为省级先进民族村。
  【制定民族地方法规】 1990年10月,市民委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全市民族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 2次座谈会,听取了市直各部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起草了《鹤岗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经11月23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冯永祥市长签发鹤岗市人民政府第儿号令,于11月30日起正式发布实施。这是在鹤岗市首次制定和颁布的民族地方法规。
  【民族工作会议】 1990年 3月17日,召开了全市民族工作会议。市人大、市政协主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和两县民委主任、民族村所在乡(镇)长、部分民族村村长、部分区、矿主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贯彻了全国和省民委主任会议精神,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和李鹏总理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与会同志增强了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会上,讨论了1990年民族工作计划、民族村扶贫意见和民族村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研究了民族村的备耕生产问题。
  【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 1990年12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鹤岗市编制委员会下发鹤编发字〔1990〕107号 《关于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的通知》文件,市民委正式实行委员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成员,主任:马景佳、副主任:隋乐勤。委员:苑超、王家驹、赵柏林、卞继国、李元清、赵文玉、王克学、陆光、张世刚、丁友、赵明山、张永伦、李景强、封玉海、房丰民、赵龙泰、于治平、谢兆昌、王兆爰、李学程、蔺国春、柳盛增。
  【市政府领导慰问郊区民族村】 春节前夕,市政府韩玉祥副市长在市民委领导的陪同下,利用星期日时间,到郊区团结乡桦春村和新华镇东和胜村两个朝鲜族村进行了慰问。
  韩玉祥副市长深入到民族村看望贫困户,向村干部和农民详细询问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情况,还巡视了村办学校,并决定从民族用品批发部盈利中拿出 2 400元,救济贫困户过好春节、补贴给学校增加教学设备。村干部和群众十分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韩副市长最后再三勉励村干部和群众,要认清形势,再接再励,为夺取农业大丰收再做贡献,并向他们致以节日问候。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990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授予鹤岗矿务局南山煤矿党委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授予鹤岗市绥滨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桂勤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人物。
                                     (南仁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