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
开荒
·开 荒·
【全市荒地自然资源】 1989年市农业局调查:全市荒地自然资源面积为 1 262 821.5亩。其中,宜牧面积263 308亩,占总荒原面积20.9%;宜林面积261 178.4亩,占总荒原面积20.7%;宜农(可开垦)面积738 335.1亩,占总荒原面积的58.4%。在荒原总面积中,萝北县有377 325.5亩,占总荒原面积的29.9%。其中宜牧面积为70 000亩,宜林面积70 000亩,宜农面积237 325亩;绥滨县218 000亩,其中宜牧面积62 000亩,宜林面积21 000亩,宜农面积135 000亩;市区667 406亩,其中宜牧面积131 308亩,宜林面积170 178.4亩,宜农面积366 010.1亩。
全市宜农(可开垦)荒源面积相等于全市现有耕地的 41.4%。其中市区宜农荒原面积相等于市区耕地的1.3倍;萝北县宜农荒原相等予萝北耕地的52.4%;绥滨县宜农荒原相等于绥滨耕地的12.8%。
【1989和1990年开荒面积】 1989和1990两年,全市开垦宜农荒源30 004亩,占全市宜农荒原的5%。其中萝北县开荒20 369亩,占萝北县宜农荒原的9%;绥滨县开荒 5 300亩,占绥滨县宜农荒原的4%;市郊开荒4 355亩,占市郊宜农荒原的2%。
【开荒的组织工作】 一、建立开荒组织机构。1989年市农业局增设开荒办公室,配备一名农艺师和一名会计师主管。绥、萝两县均设开荒办,每县设 2名专职科技人员主管。乡镇均设开荒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乡长和土地管理员主管。二、认真贯彻省政府的开荒政策。1989年省开荒办决定:每开一亩宜农荒原,省政府无偿投资30元,并拨给周转金10元。周转金分三年还清:第一、二年还30%,第三年还40%。收回的周转金按3:2:5的比例分给省、地、县。
(本书工农业、矿务局部分
编撰和校对者 王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