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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制度办法选编

鹤岗市人民政府

通知制度办法选编



  【鹤发通知制度】 2005年 1月7日,鹤政发[2005]3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00]1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005年 6月24日,鹤政发[2005]14号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鹤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的要求,本着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尊重历史事实,向弱势群体倾斜,避免拆迁人因拆迁致贫,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2005年 7月19日,鹤政发[2005]17号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05年12月15日,鹤政发[2005]33号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建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2005年12月27日,鹤政发[2005]34号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为快速有效控制扑灭禽流感疫情,确保我市禽类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根据2005年11月2日,国务院防治高致病禽流感专题会议精神,以及11月6日全国防治高致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鹤岗近年来防控高致病禽流感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