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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统计报表

第一节 统计报表


  1948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统计处制订一套工业、基本建设。商品流通统计报表(共7个表种、32个指标)制度。当时,由市政府研究室进行调查和统计填报。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和迅速发展生产的需要,编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为加强经济管理提供依据,逐步建立定期统计报表制度。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程》(草案)要求,齐齐哈尔市试编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统计年报制度。1951年,又试编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国营贸易和基本建设单位的月、年统计报表(当时表种、指标很少)。1952年,齐齐哈尔市开始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1953年,开始建立工业、基本建设、贸易三个专业统计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农业、劳动工资年末一次性调查汇总上报。按国家、省统计局规定,政府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实行统计报表“双轨”制,由统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共10个表种,112个指标,统计范围为国营、地方国营及公私合营大小型工业企业,实行月、季、年报表制度。贸易综合统计上报的定期报表有8个表种,323个指标。为重点反映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商业四种经济类型的购进、销售和库存,商品目录列入112种。齐齐哈尔基本建设统计除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9个表种定期报表制度外,还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统计局的要求,填报《1953年基本年度综合报表》4个表种及按主管系统分列的《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情况》附表。
  1957年,工业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企业,都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和商品产值。工业统计综合报表由原来10个表种增加到14个表种,比1953年多7种表式329个指标,实行旬、月、季统计报表制度。省统计局在国家规定的报表基础上,增加4种正表,1种附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1958~1965年,“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随着“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贸易统计报表制度不能适应和满足党政领导的决策、编制与检查计划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商业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条块结合,加强协作”的原则,修订商业、饮食业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后,定期统计报表有7个表种,年报表有12个表种。1962年,开始执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在社会商品零售额、农副产品购进总值、国内纯销售总值表中按价格分组(高价、议价、平价),在零售物价和职工生活费中也按高价和议价商品指数计算。
  “文化大革命”初期,统计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67年4月,撤销市统计局,在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综合组中,有二人负责工业(3张表)、贸易(2张表)统计报表工作。
  1973年,恢复市统计局,统计工作重新步入正常轨道,各专业统计报表的制定按国家和省的要求逐步恢复和建立。工业、交通运输统计综合报表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二个表种;贸易统计在原基础上增加了8种表(商业4种、物价4种),主要是为国家和市政府提供商品市场变化、工业产品自销和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情况。农业、基建投资和劳动工资等专业仍保持原有的统计报表制度。
  1979年,为反映“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增加统计报表和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工业统计增加了反映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月、年报表,分甲乙丙3个表种;农业统计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建立,粮食产量由过去的全面统计改为抽样调查。
  198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统计制度和方法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集体商业、私营商业和个体商业的迅速发展,贸易统计打破多年以国营商业为主的统计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和典型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报表数量增加(其中月报表13种,上报表19种)。农村统计在改革调查方法的同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由过去单纯的生产统计转向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全面反映农林牧副渔各业和多种经营、综合发展情况,实行年终一次性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